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其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除具备犯罪的共同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如主体的特殊性、客体的特殊性等。由此,职务犯罪的侦查也体现出了自己的特征。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反映出我国目前的侦查措施存在无法有效地发现职务犯罪、无法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无法有效地揭露串供等对抗侦查的行为。而如果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则可以有效弥补现有侦查措施的不足。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技术性、侵权性、特定性、顺向性等特点,作为对付日益复杂的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在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被法律所承认并得到了广泛应用。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无法拥有技术侦查权,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本文从司法实践及侦查权理论的角度,论述了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理由,并建议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同时,从法律上加以规制,以期迅速提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