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禁刑执行是国家强权色彩浓厚的领域,变更执行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是容易发生执行腐败的敏感地带,金钱、人情、关系等在此大有空间可为,致使违法变更执行的案件报道层出不穷。现状的堪忧亟待检察监督的介入和加强。围绕加强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于实践性强,学界对此关注不多,主要是实务部门在主导和探索相应的理论研究。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对策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依次介绍了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具体承担此项职能的组织形式、检察监督的内容,并总结归纳了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特点,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了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本部分从理论到实践分别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一是分权制衡原理的内在需求;二是执行监督专门性的必然要求;三是维护刑事裁判的执行力和执行正义的需要;四是司法现实的需要。通过对必要性的阐述论证了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为下文探讨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的部分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系统阐述了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并结合司法现状分析了目前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探讨监督不力的原因。在阐述具体监督程序时,笔者分为两部分展开:一是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程序;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程序,对监督程序的论述覆盖到了整个监禁刑变更执行提请和决策的全部环节。在分析存在的问题时,笔者从系统程序规定的缺乏、权力配置的缺陷及监督主体自身的问题三方面展开,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探讨了其中的问题所在。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回答本论文题目之问的关键所在,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紧跟上文对监禁刑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首先,针对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提出应发挥检察机关在完善执行规范中的积极作用;其次,针对变更执行程序权力配置的问题,提出应确定变更执行决定权的司法权属性,由法院统一行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点完善审判机制的建议:一是要成立专门的审判庭,二是要确立公开听证的审理方式;再次,针对检察监督滞后的弊端,提出了建立检察同步监督机制的构想;之后,针对检察监督手段不力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制度之策;最后,针对监所检察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监督主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