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虽然我国刑法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要件的性质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认定。论文提出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质疑。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概述、“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和其在受贿罪中的定位;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了立法比较研究,应当取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以顺应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主流。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取消对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文章第四部分阐述了对受贿罪立法完善之对策,完善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总体思路,以及修改我国刑法受贿犯罪条文的建议和修正后相关问题的解决。本文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予以取消并对受贿罪法条重新设置的观点,是与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和法学基础相吻合的。受贿罪法条的重新设置目的在于有效消除各种学说理论上的矛盾,使我国刑法条文对受贿罪的规定更趋合理性,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具有该情节的法定刑应重于一般的受贿行为。同时,如果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法定刑又应重于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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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概述一、“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含义的理解(一) 何为“他人”(二) 何为“利益”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四、“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受贿罪中的定位五、“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对司法侦查的影响(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样态分析(二) 该要件对司法侦查实践的影响第二章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比较研究一、美国联邦贿赂罪的规定二、日本贿赂犯罪的规定三、德国贿赂犯罪的规定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一)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二) 关于《公约》规定的本国公职人员受贿行为五、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和借鉴第三章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对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一、有利于解决侦查取证难的问题二、便于法官适用法律三、有利于对“收钱不办事”的受贿行为的打击四、有利于反腐防线前移、抑制腐败关系网的产生第四章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立法完善一、完善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总体思路二、修改我国刑法受贿罪条文的建议及相关问题的解决(一) 法条合理设置的建议(二) 修正后相关问题的解决结语参考文献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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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受贿罪论文; 为他人谋取利益论文; 取消论文; 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