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过错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缺陷
无过错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若琪[1](2019)在《浅析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的传统经济发展路子所带来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对作为环境侵权领域核心的无过错原则的关注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形成、发展过程,以及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论述,并着重分析立法、司法上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缺陷,并提出适当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郑永宽[2](2019)在《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刘慧[3](2018)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的无过错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1案件背景2014年8月23日,村民蒲某与余某到河边钓鱼。当日11时许,蒲某手持未收起的钓鱼竿经过太平桥桥面时,手中的钓鱼竿不慎触碰到横跨桥面的10 k V高压线,致蒲某触电倒地身亡。蒲某家属时隔2年,2016年将产权单位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查明:蒲某身亡处距供电公司设置的"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安全警示标志不足4 m。2015年11月16日,该县供电公司为了提高配网防雷水平,更换了(本文来源于《农村电工》期刊2018年08期)
许阳,许贵东[4](2018)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带给供电企业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有关供电企业无过错责任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无过错责任对供电企业的影响愈发明显。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无过错责任法律纠纷形形色色,要科学地进行分析,主动应对,结合实际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本文来源于《农村电工》期刊2018年06期)
郭渊[5](2018)在《论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适用过失相抵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的体现。过失相抵属于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过失相抵适用的前提在于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因而,过失相抵的成立并不使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或使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在道德可责性上,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有所区别,但是基于自己责任的考虑,认定受害人过失的标准应当与认定加害人过失的标准相一致。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中,现有的施加无过错责任的各种理论依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而这些理论依据就不能被用以排除或限制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侵权中的适用。因此,第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相抵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无过错责任侵权之中;第二,在无过错责任侵权中,不应当仅在受害人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也应当在分配责任份额时被考虑。一旦认定了受害人行为构成过失相抵,那么就应当对各方行为的性质综合考量,并借此划分责任。理由是,第一,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不可被比较的。现有的比较因果关系的方法不能被用以确定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因而也就不能通过比较原因力或比较因果关系的方法来确定责任;第二,现有的通过单一的公式来比较各方过错程度的方法也不能被用以划分责任份额,因为这些方法所考量的因素不够充分,用这种方法不能全面地评价行为的性质;第叁,也不能通过设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并在所有的案件当中适用该比例来划分各方的责任,这种固定比例责任划分法过于僵硬。(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刘焕省[6](2017)在《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及其价值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社会背景以及具体适用情形,认为海上人身伤亡赔偿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应对人类海上活动以及海上产业新发展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新挑战,是对在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等各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救济,是法律公平争议理念的一种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1期)
胡新华,吴琳[7](2017)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适用过失相抵,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案情赵小某生前系某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7-20)
徐惠永[8](2017)在《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与老百姓关系极为密切,对老百姓的民事活动影响深刻。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责任追究的重点、难点,一方面引起了人们高度关注,另一方面需要人们通过理解深入认识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3期)
王亚飞[9](2017)在《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不仅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同时也因为其速度快等固有特性而具有非常高的危险性,机动车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因为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当其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后如何归责是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当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探讨,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的研究,并且考察了域外关于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继续在交通领域适用无过错原则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的正确做法,不过机动车不应当成为无过错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应当构建以分担损失为目的,以救济受害人为核心的,由交通强制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为手段的救济体系,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救济,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平公正的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过错责任解读。本章通过对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于交通领域的理论支撑的论述,总结它们在演变过程中所折射出的侵权法的理念及价值取向。第叁章,我国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制度现状分析。先对现行法律中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然后分析了当下法律规定存在条文表述存在逻辑漏洞、加重了无过错机动车一方的负担、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存在不足等四个方面缺陷。第四章,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域外考察。本章考察了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交通领域无过错责任制度的规定,并且总结其共同点,以期望对完善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启示。第五章,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优化路径探析。本章得出结论,认为应当在交通事故领域落实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不应当成为无过错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并且提出要借鉴域外经验,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两个方面健全交通事故中的多元化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09)
陈婷[10](2017)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基础分析——兼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反映了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和价值取向,其伴随工业化进步而产生,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害人权益,作为归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延续至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5期)
无过错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过错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王若琪.浅析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J].法制博览.2019
[2].郑永宽.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J].现代法学.2019
[3].刘慧.高压线下钓鱼触电的无过错责任承担[J].农村电工.2018
[4].许阳,许贵东.无过错责任原则带给供电企业的思考[J].农村电工.2018
[5].郭渊.论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D].江西财经大学.2018
[6].刘焕省.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及其价值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7
[7].胡新华,吴琳.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N].人民法院报.2017
[8].徐惠永.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与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7
[9].王亚飞.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D].山东大学.2017
[10].陈婷.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基础分析——兼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之关系[J].法制博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