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到了21世纪,社会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我国进入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的时代,与之相伴随的是消费者合同的大量使用。对消费者合同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需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对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我国消费者合同法的不足展开论述,通过比较分析外国立法模式及内容,对我国消费者合同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消费者合同的基础理论。首先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消费者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不以再次转手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次,对消费者合同的概念、特点、作用以及局限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消费者合同法的法理基础及各国消费者合同法的立法现状。确立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无论在信息掌握、技术操作、风险转嫁还是组织力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的现实。并且基于合同实质自由原则,探讨国家对消费者合同法进行干预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我国消费者合同法的体系及特征。我国尚无针对消费者合同的特别法,主要是由《合同法》第39至41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构成消费者合同法的体系。特征为无概括规范消费者合同的特别法,而是以具有消费者保护综合法性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以规制格式条款为主要内容。第三章主要针对我国消费者合同法体系从订入规制、解释规制、效力规制三个方面进行评析。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由于存在的条文之间相互矛盾、规定过于抽象、语言简单化等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本章通过逐条分析,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修改意见。第四章提出要从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两个方面对我国消费者合同法进行完善。其中,应加强行政规制对消费者合同监管。此外,针对特殊交易中消费者无法冷静形成意思表示的情况,建议参酌外国立法,赋予消费者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