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的侵财犯罪,它不仅多发而且性质严重,长期以来一直倍受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抢劫罪发案率高,对人身和财产的破坏性大,而且抢劫行为极为复杂,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多理论和司法上的疑难问题。我国刑法在规定了一般的抢劫罪的基础上,规定了八种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以及转化抢劫罪。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客观主义的视角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并讨论了转化抢劫罪如何适用加重抢劫的问题。以下具体介绍本论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加重情节及相关概念之界定本章论述了加重情节的概念以及加重情节法律性质的学界观点。加重情节是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对一定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察,来决定对犯罪人实施加重刑罚的综合指标。所以有些学者称之为在基本犯罪构成之上的加重构成。刑法中的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一切事实情况和细节。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指在对犯人进行裁量刑罚时,除了要考虑犯罪构成事实之外,其他必须要考虑的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法定情节和经过审判实践总结出来的量刑时应考虑的酌定的情节。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加重情节是量刑情节,加重法定刑是量刑问题,认为加重的法定刑仅是刑罚之加重,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之后,才考虑影响行为罪轻罪重的情节。第二,认为加重情节是定罪情节,构成要件应该包括加重情节。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基本构成要件和派生构成要件,其中,基本构成要件是指规定普通犯罪的形态的构成要件;而派生构成要件是指规定加重或减轻犯罪形态的构成要件。本章关于加重情节的概念以及加重情节法律性质的讨论,为下文论述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做好了铺垫。第二章加重的抢劫罪概述本章着重讨论了一般抢劫罪的概念,分别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在论述加重的抢劫罪之前,首先应明确一般抢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括现在我国的理论界,关于抢劫罪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其适用的定义方法可以分为罪状定义法以及罪状具体化定义法。世界各国对抢劫罪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在《认定抢劫罪的若干问题》中对抢劫罪做出如下表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1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既做到了言语简洁,又恰当的描述了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比较合适的抢劫罪的概念。一般的抢劫罪是加重抢劫罪的基础,要讨论加重的抢劫罪,必须首先了解一般的抢劫罪。本章为下面的论述作出了进一步的铺垫。第三章加重抢劫罪的认定——以客观主义为视角本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背景以及理论含义,具体介绍了客观主义在犯罪本质、在犯罪的基本见解、刑罚的根据、在刑罚目的、刑罚的分量、在刑法的机能上的基本主张;在本章的后两个部分,笔者运用客观主义的观点,进一步讨论了抢劫罪加重情节中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以及“冒充军警抢劫”的认定问题。第四章转化抢劫罪如何适用加重情节在最后一章,笔者把非典型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相联系,在第一部分介绍了转化抢劫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转化抢劫罪所必须的三个条件;在第二部分,再次运用客观主义理论,分别对入户盗窃是否存在转化抢劫以及盗窃、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加重抢劫两个问题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