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中存在太多的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为这些因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的人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在他们得不到及时、全面的赔偿或补偿时,由政府作为他们的后盾,补偿他们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失。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通过引用一些事例来描述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即建立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第一章论述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个人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是代替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管理行为,本文将其界定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并以此作为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见义勇为者在实施了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后却使自身生活陷入困境,这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求政府实现其所肩负的社会职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而且,在现在的国情下,建立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的时机也已基本成熟。第二章是通过分析比较我国现存的有关见义勇为保护制度,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主要有立法位阶较低,各地规定不统一,保障不全面等。我国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的能对见义勇为者实施有效保护的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在法律层面只散见于民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而各地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指引,使得各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很大的差异,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也大有不同。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制定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以此作为各地方性规范制定的依据,保障各地规范的一致性,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相对平等的保护。在第一、第二章的基础上,第三章是关于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设想,本章中会对国外的相关制度,即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加以介绍,在参考别国制度和联系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