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无论是三农问题的解决,还是令人头痛的医疗体制的改革,最终都需要借助保险业的拓展。然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令人堪忧。本文仅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进行论述,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介绍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及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应当接受契约正义理论的考验;同时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它要求缔约双方都能尽最大诚信之责。再次,以典型案例为视角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从立法、行政、司法角度提出规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