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在中国的适用论文-滕凌

协议在中国的适用论文-滕凌

导读:本文包含了协议在中国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ISDA主协议,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单一协议

协议在中国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滕凌[1](2014)在《论ISDA主协议在中国适用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ISDA主协议是在世界范围内在资本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的、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格式合同文本。ISDA主协议是英美法系下的产物,在中国法律背景下适用ISDA主协议,就必须对ISDA主协议条款与我国法律制度规定存在的冲突或不一致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本论文主要讨论ISDA主协议的四个重点内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单一协议和净额结算,它们代表了在中国法律制度背景下适用时所必须和值得研究的内容,其中某些违约事件和净额结算是重中之重,因为它们与我国法律制度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和矛盾,法律理念极不一致,却又与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甚。本论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ISDA主协议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第二部分为单一协议和净额结算。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是ISDA主协议的核心条款,两者具有较强的法律相关性,为此作为一个部分加以研究;单一协议制度是ISDA主协议各项制度设计的基础,而净额结算是在单一协议制度之下才能有效适用。本论文将上述四项内容分别归类为两个部分是基于相关性而作出的。第一部分第一节违约事件探讨了ISDA主协议违约事件与中国法律制度规定冲突的具体情形,包括信用支持违约和破产条款与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严重冲突情形以及否认协议、不实陈述和因瑕疵履行而约定解约的一般冲突情形,并试图提出一些法律解决方案。第一部分第二节终止事件探讨了ISDA主协议终止事件与中国法律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方案。与违约事件相比,终止事件不存在与中国法律制度规定严重冲突和矛盾情形。论文将终止事件划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第二部分第一节单一协议制度探讨了ISDA主协议单一协议制度设立之目的及其与大陆法系债法之下继续性协议的对比分析,并得出单一协议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一致的结论。第二部分第二节净额结算探讨了净额结算、交互计算与抵销的关系,特别是净额结算与抵销的关系问题,厘清了一些错误观念。本节的重点是探讨ISDA主协议的净额结算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矛盾和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4)

汤勇强[2](2013)在《巴塞尔协议新发展与其在中国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作为目前国际比较通行的银行监管制度,全球超过半数国家引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模式和其作用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协议作为目前国际金融界最热门的监管协议之一,巴塞尔协议叁也在2013年正式在全球开始实施,这又要求许多学者和政府工作者们对其深入研究。巴塞尔协议叁作为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起草的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协议,其效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各个国家在采取和实施该协议过的过程中和其他国际协议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在简短的30多年发展过程中国家自愿遵守或者实施数量最多的协议。因此,从国际法视角分析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再次认识和研究巴塞尔协议带来新的认识。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而每个阶段的变化也往往体现了这个阶段的变化趋势。巴塞尔协议叁同样如此,在新的发展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追求莫过于“稳健性”,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实施该协议,或者将其与国内法相协调,而非盲目跟从。无论从协议条文内容,还是各个国家实践都体现了“稳健性”的特征。因此,抓住事物本质来研究事物将对我们认识它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理论上的研究除了丰富理论之外,其对于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在全球普遍承认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下,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存在问题,结合巴塞尔协议叁,完善国内银行监管法律,这样不仅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发展国际化提供了路径,也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3-06-01)

李晓郛[3](2013)在《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法律体系目前对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上签署加入WTO议定书的特殊情况,导致WTO及其附属协议的国内适用存疑。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对WTO及其附属协议采用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中国较为有利。而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赋予不同类别的国际条约适当的法律位阶是首要做法。同时,对于WTO及其附属协议,可以参照WTO成员方的多数做法,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适用。(本文来源于《兰州商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孙建[4](2002)在《论世贸组织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是一个庞杂的法律体系,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成果的一揽子协议、成员国的具体承诺、WTO从GATT继承的文件(包括历次关税谈判达成的减让、历次会议的决议、各专门机构的报告等)、WTO成立后形成的文件等。由于各法律文件的效力、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很难对WIO法律规则的适用给出一个统一的确定的结论。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WTO协议)。中国作为WTO成员国负有遵守WTO协议的义务。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规定、第27条"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由而不履行条约"的(本文来源于《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期刊2002年00期)

钟筱红,舒小庆[5](2003)在《WTO协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模式及在法院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的探讨,旨在明确我国政府所承担的WTO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恰当地履行这种义务。(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03年08期)

王谨[6](2002)在《从欧盟、美国的实践谈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到目前为止,WTO的成员方已扩展到144个,这些成员方在国内实施WTO协议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大致都可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且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间接适用。我国加入WTO后,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也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拟通过对WTO两个主要成员方欧盟、美国适用WTO的实际作法进行分析,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宜于我国的适用方法,使我国能更有效的履行WTO的权利义务。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第二部分是WTO协议在欧盟、美国的适用,第叁部分是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第四部分是WTO对成员国适用WTO协议的监督。第一部分介绍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叁种理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第二部分介绍了两个大问题,第一个大问题是WTO一揽子协议在欧盟和美国的适用,欧盟的适用主要介绍并分析了两个案例:International Fruit Company案和Portugal v. Council案,在这两个案例中,欧洲法院都以WTO保障条款弹性太大,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天缺陷为理由拒绝给予WTO直接效力;美国对WTO的适用主要见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规定:WTO协议与美国联邦法发生冲突时联邦法优先。即WTO协议并不具备“自动执行条约”的性质。第二个大问题是已通过的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在欧盟、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欧盟的实践显示,虽然在Chemnitz案和ATLANTA案中,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都拒绝对已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予以考虑,理由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规定的WTO义务不是必须被履行的,履行WTO义务只不过是和接受赔偿或报复并列的可供选择的措施而已。美国对待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态度体现在Footwear Distributors案和Hyundal<WP=3>Electronics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GATT/WTO专家组的报告,即使通过了,对美国法律体制也无约束力,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理由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是行政部门实施的政治决定;如果败诉方愿意提供赔偿的话,他们不用必须使其法律符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要求,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无拘束力。第叁部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一般性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二是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对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笔者的观点是,以采用非直接适用方式为好。这主要是考虑了WTO协议的特征与WTO的功能,其他国家的实践,国内法制与WTO协议的协调方面,保障本国的主权和行动自由以及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能力。第四部分是WTO对成员国适用WTO协议的监督,涉及两个主要的审查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在本文最后,笔者总结了非直接适用的观点及其理由,同时指出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在宪法上就WTO的适用做出明确规定,以确实履行WTO的义务。笔者还特别提到,一国承担国际条约义务与在国内法上实施该国际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并非不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也不等于说可以不履行条约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2-05-01)

孙南申[7](2001)在《论WTO协议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兼论入世对中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入世对中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影响二、各国适用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叁、中国法院适用WTO协议的方式与内容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加快了加入WTO的进程,并先后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5月分别与美国和欧盟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随着中美、中欧加入WTO协议的签订,中国已临近WTO大门,入世指(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论丛》期刊2001年00期)

孙南申[8](2000)在《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1999年11月和2000年5月,中国政府分别与美国和欧盟达成了加入WTO的双边协议。随着中美、中欧加入WTO协议的签订,中国入世已为期不远。WTO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从条约的角度看,国内法院无疑是执行国际条约的重要部门。因此,一旦中国入世,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0年09期)

协议在中国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作为目前国际比较通行的银行监管制度,全球超过半数国家引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模式和其作用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协议作为目前国际金融界最热门的监管协议之一,巴塞尔协议叁也在2013年正式在全球开始实施,这又要求许多学者和政府工作者们对其深入研究。巴塞尔协议叁作为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起草的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协议,其效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各个国家在采取和实施该协议过的过程中和其他国际协议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在简短的30多年发展过程中国家自愿遵守或者实施数量最多的协议。因此,从国际法视角分析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再次认识和研究巴塞尔协议带来新的认识。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而每个阶段的变化也往往体现了这个阶段的变化趋势。巴塞尔协议叁同样如此,在新的发展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追求莫过于“稳健性”,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实施该协议,或者将其与国内法相协调,而非盲目跟从。无论从协议条文内容,还是各个国家实践都体现了“稳健性”的特征。因此,抓住事物本质来研究事物将对我们认识它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理论上的研究除了丰富理论之外,其对于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在全球普遍承认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下,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存在问题,结合巴塞尔协议叁,完善国内银行监管法律,这样不仅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发展国际化提供了路径,也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协议在中国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滕凌.论ISDA主协议在中国适用的法律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4

[2].汤勇强.巴塞尔协议新发展与其在中国适用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3].李晓郛.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3

[4].孙建.论世贸组织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J].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2002

[5].钟筱红,舒小庆.WTO协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模式[J].江西社会科学.2003

[6].王谨.从欧盟、美国的实践谈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02

[7].孙南申.论WTO协议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兼论入世对中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影响[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1

[8].孙南申.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J].法律适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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