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和合哲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在内容上包含了价值观和方法论两个部分。前者可以概括为:天人合一的理论、原始的综合治理观念、朴素的和谐观念,后者则由元素差分、结构整合、中介转换、功用择优和反演流行五个相互紧密联系的阶段组成。和合哲学在法的价值观、功能论、方法论中被分别演绎为“中正”、“中和”、“时中”之道,从而对中华法律文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到行政法律制度方面,则表现为“法自君出”与“立君为公”;“择君子”与“督奸吏”;“导之以礼”与“齐之以刑”等范畴的平衡调整。从和合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对“君”和“民”概念和地位的把握属于元素的差分;“法自君出”与“立君为公”是和合理论公设中的结构整合部分;“择君子”与“督奸吏”是激励与制约的中介转换机制;“导之以礼”与“齐之以刑”则是和合行政法制系统内部的功用择优。由此可见,和合哲学影响下的中国古代行政法与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有着惊人的相似,表现为后者权力与权利结构的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激励与制约机制的平衡,以及现代行政法权力运作模式的平衡。但从和合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平衡论则存在着元素差分不足的缺陷,即“结构性平衡”理论在实现双方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上过于简单化,“结构性平衡”理论在哲学上陷入普遍化困境,“结构性平衡”理论在操作层面缺乏针对性,从而只能停留在美好的理论设想层面而无法在实际的行政法律关系运作中得以实施。对此,笔者提出了以和合哲学来完善平衡论的主张以及初步设想。笔者认为,从和合学的角度来看,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根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这对基本元素,只有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的需求,才能彰显其元素间的差分,从而在理论建构的可能世界中存在并发挥其功能;才能使属于结构整合层面的权力与权利的结构平衡;才能使机制转化层面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激励与制约的机制平衡;才能使功用择优层面的现代行政法权力运作模式的平衡得以真正实现。而要实现这些平衡就不能局限于行政法的范围内寻找答案,而应该站在综合治理的角度上,从社会入手,全力培养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自治权,进而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这对元素的差分,彰显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使得平衡论成为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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