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国家通过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制度不会被取代,律师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执业方式仍是律师的显著特征,尤其是对应我国眼下和可预见的未来诉讼膨胀、替代纠纷解决手段尚难以制度化的情境,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依然是互动的关系,律师不仅仅在出庭诉讼中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保障当事人能够较为普遍、便捷地获得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是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生产正义的成本”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司法制度模式,在结合我国相关司法制度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制度构建的空白和相互之间对接的缝隙,并提出了对策,希望能从律师服务的可得性这一全新的视角,对如何构建我国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制度体系有所启示。本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导言部分主要叙述了保障诉权的意义,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梳理出从委托人的视角看,当事人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第一,无偿获得律师的公益性服务;第二,通过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获得律师的有偿性服务。第一章主要考察了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共分两个小节:第一节介绍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第二节介绍律师服务费。分别有选择地概述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做法,重点分析我国律师收费问题上一方面老百姓抱怨律师收费过高;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生活、执业状况堪忧的现状。第二章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法律服务、诉诸司法的制度构建。共分四节:第一节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介绍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第三节介绍律师费败诉方转付制度;第四节介绍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第三章分析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合理因素,以及相互之间对接的缝隙,思考如何构建当事人诉诸司法的制度保障。共分四节:第一节主要揭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指出目前能够享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极为少数。第二节提出规范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弥补当事人通过其他有偿收费方式聘请律师和法律援助之间的缝隙,惠及诉诸司法的中产阶级和工薪阶层;第三节建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引入败诉方付费制度,并对转付律师费的评定机构和评定标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四节探讨律师法修订后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以及允许律师个人执业,对便捷当事人获得律师服务的积极作用。结语部分则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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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诉权论文; 法律援助论文; 风险代理论文; 败诉方律师费转付论文; 个人律师事务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