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在经营场所因为第三人侵害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案件层出不穷,如著名的“上海银河宾馆案”、“五月花爆炸案”等等。在这种情境下,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无疑义,而作为经营场所实际管理与控制人的经营者,是否也需对损害承担赔偿之责任,理论与实务上则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笔者对第三人侵权情境下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理论渊源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然后结合对第三人侵权情境下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之研究,在理论上对此种情境下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形态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我国对此问题立法上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今后立法之完善及司法实务适用之参考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章从比较法上探索了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理论渊源,即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还从获益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合理信赖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论述了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对经营者的责任性质进行了研究。首先,笔者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分析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然后从理论与立法两个方面界定了经营者在这种情境下承担的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行为法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和重新审视了经典案例“上海银河宾馆案”。第三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然后在分析经营者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了经营者责任的形式,并得出最终结论即经营者应该对此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章总结了我国对此问题相关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包括没有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纳入到相关立法中来、现有的立法趋势对责任主体与责任性质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对财产权的保护等等,并针对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