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墨经》提出了故、理、类三个基本的逻辑学概念,这是推理或论证的三个基本成分。在推理或论证中,故、理、类是“立辞”(推论)不可缺少的基本成分和前提条件。有了三者就必然推出新的命题;否则,如果“不察故”、“不明理”、“不知类”推论就必然会遇到困难。研究《墨经》的故、理、类,能更准确地认识《墨经》推论形式和基本性质。“故”表现为因果关系,又是《墨经》逻辑学中“立辞”的前提和依据,《墨经》将“故”分为“小故”和“大故”。广义的“故”指能得出结论的所有依据。狭义的“故”是三物推论的直接原因,它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理”是规律、道理、法则。“理”、“道”、“法”和“效”在墨家著作中可以互相解释。目前对“效”的解释不同意见最多,本文总结了六种说法,此六种说法虽都有根据,但是本文认为研究《墨经》应充分尊重原文,并认为“为”应解释成“是”,所以我们赞同刘培育先生认为“效者为之法也”中的“效”就是法,标准的解释。赞同周云之先生认为“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中的“效”是仿效。同时,我们不敢苟同有些先生认为“效”式推论没有明晰规范的论式。我们认为“法”就是“效”式推论的规则,如,《墨经》的“表”是标准的意思,墨子提出的“三表”是三法,所以“三表”就是“效”式推论的明晰规范的论式之一。“类同”和“类异”是《墨经》推理或论证应遵循的原则,如《墨经》所言“夫辞…以类行”、“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在这一章中,我们重点分析了“类同”和“类异”与侔式推论的内在规律,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如果从语境和世界观的角度看待“是而不然”中的语词的歧义,那么“是而不然”的诸例子都能成立。所以我们认为严格来讲,“是而不然”应属于非形式逻辑的范畴,是世界观的逻辑。它的诸例子的有效不影响“是而然”的有效。狭义的“类”是指与“故”、“理”一起构成三物推论的依据之一,是为了加强“理”的正确性,特意在论证中举的例子(相当于喻依)。在“三物”论式中,“故”是“立辞”的直接原因,“理”是规律、道理,“类”是为了证明“理”的正确性而举的例子。“三物”论式既有自己独特的逻辑特征又和因明三支论式、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一样都是“必然地得出”的推论模式。“三物”论式在中国逻辑史乃至世界逻辑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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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墨辩》之“侔”与“不是而不然”——兼与诸葛殷同先生商榷[J]. 中国哲学史 2018(03)
- [3].论《墨经》的故、理、类对推论的作用[J]. 职大学报 2008(01)
- [4].墨家论证说服的技艺[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1)
- [5].浅谈《墨经》中的“侔”式[J].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