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释制度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将被逮捕或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实效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实践,由于保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前自由和节省了诉讼资源,因而被许多国家采纳。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保释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尽管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在形式上非常相似,都是作为羁押的一种替代性措施,但是两者在立法观念和制度规定上却相差甚远。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实践中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使得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也正因如此,我国的羁押率才居高不下,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保释制度则拥有强大的理论基础,并蕴含丰富的诉讼价值,同取保候审制度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保释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可以归结为观念上的缺陷、制度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缺陷三种。观念上的缺陷指的是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违背了现代的法治理念;制度上的缺陷指取保候审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取保候审制度的可操行性不强;实践中的缺陷则是说取保候审制度由于在规定上的缺陷而导致实践中存在问题。第二部分: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保释制度理论基础是保障人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保释制度的诉讼价值主要有限制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权;有利于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有利于解决超期羁押现象;有利于保障公正审判权的实现。第三部分:保释制度的域外立法。这一章主要分析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以及日本对保释制度的规定,通过对这些国家保释制度规定的分析,比较它们之间的优劣,从而为我国构建保释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保释制度的建构。这章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为构建我国保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为我国保释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保释的性质、保释的适用范围、保释的方式、保释的程序和违反保释义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