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危害人类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其他不人道行为”,重大痛苦,严重伤害,性质
危害人类罪论文文献综述
孙敏[1](2019)在《ICC对危害人类罪“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刑法中的最恶之罪,从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到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庭,再到国际刑事法院,都将危害人类罪作为最严重危害人类福祉的犯罪惩治。危害人类罪中除谋杀、灭绝种族、奴役等具体罪行,还包括作为兜底条款的“其他不人道行为”。《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第11项对本罪作出详细规定,其规定内容为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同时《犯罪要件》第7条第1款第11项对本罪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规定了五项犯罪要件:行为人以不人道行为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精神或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行为的性质与《规约》第七条第一款提及的任何其他行为相同;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的性质的事实情况;实施的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行为人知道或有意使该行为属于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这是对“其他不人道行为”最为详细的规范,但是五项犯罪要件规定较为模糊抽象,无法从中概括出核心要素,从而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范畴。因此本文以这五项犯罪要件为研究基础,将第一和第二犯罪要件作为核心部分进行讨论,基于目前国际法律法规和主要国际刑庭的案例,探讨造成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以及“性质”相同目前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两项犯罪要件的界定标准。鉴于“其他不人道行为”在国际刑事审判适用时,不同法庭的论述逻辑和定罪依据都不为相同,可能会存在扩大罪行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并结合目前国内和国外的研究情况和当下国际上存在着诸如环境污染、跨国人口贩卖的严重行为,因此对于“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认定,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进而在保证兜底条款设置目的的同时,去模糊化和抽象化,对于目前政治和经济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王凯[2](2018)在《《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的解读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危害人类罪兜底性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疑难。基于此,笔者通过梳理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设置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将兜底性条款分为叁部分,即"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性质相同""不人道行为",并对每一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该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张楠[3](2018)在《论东京审判中的危害人类罪——与纽伦堡审判对比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刑法中极为严重的罪行,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出现在《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之后被运用到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危害人类罪引发了有关事后法、与战争罪相关联、以及未将部分罪行纳入追溯等问题。就危害人类罪相关的东京审判法庭宪章规定、起诉书中的指控、辩护人的辩护词、以及判决结果和公开的法官意见书等材料与纽伦堡审判中料做比较研究得出以上叁个问题的答案:东京审判的起诉方希望将所有被告人的全部罪行被追溯,修改了法庭宪章致使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产生了难以区分的竟合,从而引发了追溯不完整且影响至今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8年04期)
宋天英[4](2016)在《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危害人类罪"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该专题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可作为拟订一项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2015年,委员会暂时通过了四条条款草案。这四条草案规定了整套条款草案的范围,国家防止与惩治危害人类罪的一般义务,以及防止危害人类罪的具体义务,还给出了该罪的定义。草案中相关义务的内容和措辞借鉴了一些现有公约的文本,尤其是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文将探讨条款草案规定的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尤其是,将具体的防止义务限于缔约国管辖或控制的领土是否影响到没有地域限制的一般义务,或者与一般义务的规定相矛盾。本文将结合这四条草案的制定历史及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的判决中对防止灭绝种族罪义务的分析等,讨论条约制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价值取向。(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努尔依买·亚合甫[5](2016)在《《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客观要件”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色佛尔条约》第一次提出“危害人类”这个术语到《罗马规约》对其相对完备的制定,危害人类罪作为“罪恶之罪”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但是,在一次次的惨痛事件后这种恶行地频频复发却又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来思考这个罪名。与其它国际犯罪相比,危害人类罪作为国际四大核心犯罪之一确立相对较晚,尚且处在发展阶段。所以到《罗马规约》的制定后,危害人类罪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爆发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对危害人类罪“客观要件”理论研究的缺乏与不足。但是,国际刑法理论当中关于犯罪构成恰巧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结论。所以,如果我们想要探析《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的“客观要件”,就要先了解在国际刑法理论中需要具备哪些客观上的因素才能成立危害人类罪。然而,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学者在理解与研究危害人类罪“客观要件”问题时都是以本国刑法相关理论为出发点的,这种思维逻辑与研究模式的局限性不仅阻碍了危害人类罪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拓展,而且瓦解了世界各国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的意志与愿望。为了避免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理论研究的停滞,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各大法系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来找出他们在这一点上的同类项,再将这些同类项推及国际犯罪成立当中来剖析《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的“客观要件”。由于国际犯罪构成理论不存在“客观要件”等称谓,所以为了方便理解,本文采用了本国相关理论中的称谓来代替。虽然《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已经达到相对完备的状态,而且各国的学者也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但是实践告诉我们,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依然应付不了审判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所以,《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的“客观要件”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地探讨与研究。(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刘斯尧[6](2016)在《媒体仇恨宣传的责任: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新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同时也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发表仇恨言论、宣传歧视和鼓吹暴力等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会加剧引发族群间的互相仇恨和暴力袭击。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引领者,往往更容易煽动大众情绪。因此,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所附随的义务,会比个人义务范围更广。历史上因为媒体仇恨宣传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不止一起。例如,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党利用纳粹宣传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渗透纳粹思想,造成反犹主义思潮的蔓延。又如,在1994年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以费迪南多·纳希马纳为首的一些新闻负责人利用广播、报纸,蓄意渲染种族仇恨的社会氛围,宣传灭绝对立种族的思想,短时间内迅速激化了大屠杀的爆发。国际法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不保护仇恨宣传行为。国际刑法对媒体仇恨宣传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法律制裁,其中危害人类罪谴责的是媒体仇恨宣传对全人类的合法权益造成的重大侵害。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先通过判决对这类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美占区设立的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后续审判对危害人类罪的适用有了进一步的沿用和发展。2003年12月3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在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利用媒体宣传种族仇恨的叁名卢旺达媒体负责人作出危害人类罪的有罪判决,这是继二战后国际法庭首次对媒体从业者的判刑。该判决或多或少受到了二战后审判所确立的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不加歧视地享有基本人权”的理念的影响。因此,该判决既对危害人类罪的发展有承前启后的借鉴意义,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作为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审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刑事法庭,对媒体责任适用危害人类罪必然有情势下的特殊调整,但是对于此后国际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立法的发展,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论文的第一部分,从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仇恨言论概念的外延做了界定。在比较了不同国家对仇恨言论的限制力度的区别后,认为当前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对仇恨言论还是采取限制态度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媒体仇恨宣传案的相关介绍,佐证前文主张对媒体仇恨宣传行为持限制态度的合理性,并介绍了检方指控罪名的理由及推理。第叁部分,具体分析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理由及推理过程,其中具体从检方指控的危害人类罪的叁个罪名进行分析:灭绝罪、迫害罪和谋杀罪。在各项具体罪名中,对叁名被告的具体行为及法庭认定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首先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媒体仇恨宣传案进行了简要的判决分析,然后通过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媒体案比较,分析得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对媒体宣传责任适用危害人类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6-04-15)
张强[7](2014)在《危害人类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刑法学上,存在着一个与恐怖主义犯罪相似的罪名——危害人类罪,两者都属于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几类犯罪。从概念、犯罪构成及其特点看,危害人类罪与恐怖主义犯罪都是在"明知"的心理基础上,依据某种政策或者理念对广泛的平民进行伤害的犯罪行为,但两者在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别。危害人类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是交叉关系,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8期)
刘之忻[8](2014)在《从库纳拉奇案看危害人类罪中的强奸罪与酷刑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与库纳拉奇案简介1991年,前南斯拉夫联邦境内爆发了绵延十年的武装冲突,其间发生大量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事件。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827号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刑庭"),负责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联邦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前南刑庭开创了国际法庭审判国内罪犯之先河,使得国际人道法缺乏制裁力的局面得到极大改变,其法庭规约与机构组成亦对日后建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4年01期)
甄国婧[9](2014)在《我国刑法增设危害人类罪的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人类罪是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地攻击,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国际法文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均逐渐意识到危害人类罪对保障与实现国家和平的重要性,相继出台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而我国刑法还没有对危害人类罪做具体规定。因此,文章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国内立法现状与趋势,提出我国刑法增设危害人类罪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卢峰[10](2014)在《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类型分析及防治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人类罪项下的性暴力是严重且易忽视的罪行,性暴力作为危害人类罪项下的罪目从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开始便被强调,至罗马规约时发展完善,范围从需要"战时"条件制约到如今并非只发生在冲突期间。性暴力危害人类罪可以分为与冲突有关性暴力犯罪,选举、政治斗争的性暴力和驱逐非法移民,拘留、审讯过程等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犯罪类型。针对性地建立预警机制、强调军事纪律、加强司法保护和国际干预等措施刻不容缓。(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危害人类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危害人类罪兜底性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疑难。基于此,笔者通过梳理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设置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将兜底性条款分为叁部分,即"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性质相同""不人道行为",并对每一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该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危害人类罪论文参考文献
[1].孙敏.ICC对危害人类罪“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认定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王凯.《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的解读与适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3].张楠.论东京审判中的危害人类罪——与纽伦堡审判对比的视角[J].法治社会.2018
[4].宋天英.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J].国际法研究.2016
[5].努尔依买·亚合甫.《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客观要件”之探析[D].吉林大学.2016
[6].刘斯尧.媒体仇恨宣传的责任: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新适用[D].中南民族大学.2016
[7].张强.危害人类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比较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8].刘之忻.从库纳拉奇案看危害人类罪中的强奸罪与酷刑罪[J].刑事法判解.2014
[9].甄国婧.我国刑法增设危害人类罪的立法建议[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10].卢峰.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类型分析及防治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