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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特别是建筑业领域。本文以遂宁市大英县为例,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面临的困境进行细化分析,以求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办法
1导言
近年来,国家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制定了很多办法,收到了较好效果。但个别企业还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就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2.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表现形式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显性的故意拖欠,用人单位不按时计发农民工工资,而是把资金挪作他用,更有甚者携款潜逃。还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留住那些熟练的农民工,故意拖欠他们的工资。另外一种是隐性欠薪,即用人单位采用一些隐蔽性很高的手段,试图掩盖其拖欠工资的实质。“隐性欠薪”最普遍的就是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劳动定额过大。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8小时,有的甚至达到14个小时。为掩盖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通常提高员工的劳动定额,迫使员工为完成定额“自愿加班”。
2.2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
近几年来,工资拖欠已成为农民工最担忧的事情,农民工为讨薪而上演自残、自杀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大部分提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也是与工资有关。与此同时,群体性讨薪事件也不断发生。劳动者都享有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常常受到侵犯。农民工虽然从事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是同工不同酬。另外,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加班劳动都不付酬或只付很少的加班费。为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中央从200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建筑领域为重点的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随着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对于解决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对其他领域的工资拖欠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2.3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在客观上造成我国在社会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实行的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公有制,不存在欠薪的问题;而在经济体制转型以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市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调控作用却仍然有限,欠薪问题凸显。(2)企业只追求利益,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组织,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不断增加产值,降低成本。而企业成本中最重要的就是生产资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因此众多企业纷纷利用欠薪手段暂时停止劳动力成本的支出,减少生产成本,大大增加了企业利润。毋庸置疑,设法降低成本确实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手段必须在法律允许的程度之内。欠薪问题普遍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经营法律意识淡薄。(3)农民工市场供求不平衡,维权困难。虽然在我国,欠薪问题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但就目前而言,侵害的对象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是由农民工市场本身供求严重失衡,流动性强和缺乏统一性等多种特点所决定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和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企业雇佣劳动的主要对象。同时,由于历史原因,从农业经济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数量众多,造成了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在如此的“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劳动者往往会自愿降低劳动条件,从客观上为欠薪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条件。(4)法律保障落后,政府监管不到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欠薪行为的制裁性规定,没有保护农民工工资索取权的欠薪保障制度。当用人单位欠薪无成本时,就不可能有效遏制欠薪现象。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寻求有效救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应追究用人单位刑事责任的事项中并未涉及欠薪事宜。另外,《就业促进法》第68条也规定,企业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的这些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并不能有效遏制欠薪逃匿行为,法律体系中的威慑并不足于阻吓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在农民工遭遇欠薪而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政府如何提供保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的滞后势必影响欠薪问题的根本解决。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对欠薪问题的监管不到位,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的手段不足,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无权扣人而眼看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等。政府介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所以现阶段许多政府的“消极”行为无疑在为企业主恶意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为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建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
3.2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和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招投标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则由有关主管部门从该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欠薪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因企业负责人逃匿、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支付到期应支付的部分工资,解决农民工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来源,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政府为企业垫付工资后,由当地法院对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将资金返还政府。
3.3坚持职能职责原则,加强部门密切配合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清欠”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单位、牵头领导、责任领导。人社、财政、工商、法院、公安、司法、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对清欠工作中的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初步摸排和备案,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工资拖欠行为。
3.4加强立法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3.5司法及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待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司法部门必须及时出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采取“雷霆”执行措施,切实确保欠薪执行到位、兑现到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4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了城市,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了我国社会久治不愈的“社会病”。只有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努力,健全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经济秩序,加强道德建设,才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城市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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