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贿赂犯罪的研究和探讨几乎从未停止,在司法实务界,对于贿赂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虽然我国立法一直都极为重视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然而,目前贿赂犯罪仍然呈现不容乐观的高发态势。在所有的贿赂型犯罪中,又尤以受贿罪最为人所关注。尽管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惩处可以说是呈现不断强化的态势,但是,一些设计上的偏颇和滞后,只能依靠不断的修正和解释来予以完善。被动地去迎合立法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其结果难免造成首尾难顾的局面。而在司法层面上,尽管贿赂立法不断严密,但司法惩治仍然略显乏力。受贿犯罪普遍存在查处难、定罪难、免刑多、缓刑多的现象,难免给人们造成一种宽纵犯罪的直观感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贿罪本身的特点,一方面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相对欠缺。受贿犯罪本身是一种隐秘的犯罪,而在与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博弈过程中,催生出了更多新的形式。为了规避刑事责任,犯罪分子一直在寻求更为“稳妥”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期权寻租、低买高卖、长期借用、以物易物等方式层出不穷,受贿犯罪类型复杂多变,刑事立法的原有模式也在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而这些,都需要理论研究来进行逐一破解。之所以说理论和研究相对欠缺,是因为尽管研究成果繁多,但研究深度不够,创新和亮点不多,无法满足贿赂犯罪研究的深层次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但是,立法步骤繁琐、周期较长,并且无论多么严密的立法都可能存在想象不到的漏洞;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相对简单,但是却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对我国受贿罪的贿赂形式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该问题的研究能够更进一步,从而也为研究受贿罪或其它贿赂犯罪提供一些粗浅的理论帮助。本文共分为四章。包括第一章“贿赂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贿赂的表现形式”;第三章“贿赂形式的具体认定”;第四章“若干新型贿赂形式研究”。试图通过明确贿赂形式的分类,对其进行合理的认定。受贿罪以收受贿赂为核心构成要件,传统的受贿罪理论认为,贿赂行为的本质在于贿赂财物所有权的转移。但现实生活中,受贿人在财物上所享受的利益也逐渐多元化,原本的所有权转移理论已经不能有效的涵盖贿赂的全部范围,应当将贿赂形式有所拓展,将贿赂形式包含的利益范围予以扩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贿赂行为的核心即财物移转行为的形式来分析贿赂的形式。首先,可以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占有移转和所有移转。其次,根据财物移转的时空可以分为现实移转和预期移转。再次,根据财物移转的实际状态分为整体移转和部分移转。最后,根据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分为完全移转与共有移转。也就是说,贿赂财物上利益根据利益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使用利益、收益利益和处分利益,前两者以占有为前提,后者以所有为前提。因此,贿赂形式也可以区分为占有形式的贿赂和所有形式的贿赂。根据利益取得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根据利益的控制状况可以分为行贿人单方控制的利益,受贿人控制的利益和双方共同控制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贿赂价值的认定方法,根据不同的利益表现形式归纳出贿赂价值的计算方法。然后文章将挑选几类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新型贿赂形式进行研究,分别根据前面所研究的贿赂形式的基本原理,得出各种贿赂表现形式下,贿赂行为的成立标准及贿赂价值计算方法,为惩治贿赂犯罪提供些许参考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