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由于其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近代民法并没有在民法典中接纳这一制度,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动产的数量及种类日益增多,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这一制度又焕发了勃勃生机,被世界各国以不同的形式纳入立法当中。我国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这一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现有的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物转让,动产抵押权与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序位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在介绍了动产抵押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后具体阐述了国外和国内的立法例,在比较国外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这一制度的特点,最后说明我国这一制度的应有内涵及其现状,指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所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目前动产抵押登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欠缺辅助公示方法和责任保障条款、登记程序繁琐、查询规则不统一以及没有明确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等方面,在分析了这些问题之后,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提出了针对上述问题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为我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我国目前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没有兼顾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善意第三人这三者的利益,同时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理念,单纯的通过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做法并不可取。在评析我国现有规定及国外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抵押物转让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为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研究动产抵押与其他物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规则旨在厘清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为已经设立的动产抵押能够顺利实现创造条件。本文分别从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动产抵押权与质权这两个方面阐述了动产抵押权与其竞存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先押后留”的情形,建议在留置权人提供劳务或材料的限度内认可留置权优先原则,同时,对于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再为抵押的情形,规定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建议处理与质权竞存的规则是:质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照设定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