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博客是英文Blog的中文翻译,最原始的含义就是网络日志,即借助网络平台发表的日记。但随着博客的发展,其不再仅仅是一种相对隐私的网络日志,其在出版、新闻媒体方面的特点也得到加强。而对博客属性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笔者从博客运营机制入手,认为博客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并非同一主体,这决定了博客不同于传统的媒体,也不同于有些学者称的类媒体。博客侵权是指一切与博客有关的侵权行为,其本身就是一个抽象和笼统的概念,本文切入点在于博客侵犯名誉权,所以笔者取其狭义涵义,即利用博客为侵权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博客侵权的特点也在于其侵权手段的特殊性,与传统侵权相比,其特点必然表现为众多网络侵权的特点。而与一般的网络侵权相比,博客侵权作为网络侵权的一种,在案件适用以及相关责任构成上也必然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博客又具有持续更新的特点,在匿名性上相对减弱,责任主体确定相对容易。而且,博客侵权的责任认定较复杂,博客网站承担的责任较重,其必须对其跟帖内容负监督之责。第二部分是博客侵权责任主体分析。笔者在此将博客网站、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浏览博客网站的网民作为三个考察方向,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加以分类,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和主机服务提供商。笔者认为,在博客侵权中,主要涉及到的责任主体是主机服务提供商,其通常因为不作为而构成共同侵权成为博客侵权的责任主体。而对于浏览博客网站的网民,其侵权或借助博客或通过除博客以外的其他渠道,其地位可以归属到博客网站作为责任主体的问题中,因此真正可能成为博客侵权责任主体的只有博客网站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第三部分是博客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在归责原则上,笔者认为,博客网站应对博客跟帖内容负严格责任。而在责任起点问题上,博客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有在博客上载信息达到一定合理浏览量,且主观上具有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部分是我国有关博客侵权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建议。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调整无须从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只是在博客侵权问题上,立法确实具有相当的滞后性,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管制制度。同时,为确保博客发展的良性化,各博客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加强自律合作,通过自律监管来达到对博客侵权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