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学生伤害事故专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如今,面对学生伤害事故,诸多的矛盾日渐突出。例如,家长对独生子女的高期望值及赔偿经费攀高与学校教育经费短缺和赔偿经费无源的矛盾,社会对学校赋予的安全保护学生职责与学校教育教学主体功能不符的矛盾,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与减少事故发生和确保学生安全的矛盾等,少数学生事故甚至演变成家长聚众闹事甚至暴动事件,影响极为不利。国外大都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和规范,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却相对滞后。目前调整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主要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和上海、北京等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受地域所限,教育部的部门规章效力又较低,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部门规章的适用要进行审查,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不予以采纳。唯一有司法指导意义的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该条的内容也仅仅定性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并确定学校对学生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主义。在统一的校园安全立法亟待出台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解读,旨在反思规范的不足之处,包括基本概念的界定、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要件的分析,乃至法律救济的途径,资金来源的困境等等,寻找解决困境的对策和出路——侵权赔偿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的融合。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提出一己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