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在人权保障的潮流中,隐私权属于后来者,但从一产生,就得到了民众广泛的认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科技在给公民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容易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可以说,现今的世界是一个越来越没有秘密和更为透明的世界;同时,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也使更多的公民对自我权利产生了需求,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比以往更为迫切,隐私权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和保护。未来信息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与更新的要求,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由窄至宽延伸,保护力度日渐增强。为隐私权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需要。我国在隐私权立法上仍有许多不足,特别是在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代表的具体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还难以胜任对公民权的很好保障,具体反映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等的权利保障上还有很多的疏漏,没有从根本上注重这些涉案人员本身是个体的人这一问题,单纯的从查证犯罪、获得证据的角度处理问题,在当前人权保障理念已经开始影响到我们周围人群的新形势下,刑事诉讼中的公民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也当然应该被赋予法律保障的地位,成为公民真正享有的现代法治的积极反映。我国已经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但限于若干因素的影响,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人权保障法律立法的现状,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诸多法律中,人权保障的出现大多是一种理论或者说美好的设想,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我国对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还处于蒙昧的时期,不仅在实践中没有给予相应的注意,而且在立法上更是没有赋予其明确的地位,这对公民权利的完善显然是相当不利的。本文从隐私观念入手,综述了隐私及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研究理念和立法成果,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而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刑事司法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情形,阐述了完善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保障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期待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中达到相对的平衡,以在尽量保障公民应有权利的前提下,完成诉讼任务。这不但是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走向,同时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在根本上保障公民权利的不被侵害,才能真正的实现道德要求向法律的转化,实现宪法的保障公民权利功能,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