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章。第一章:问题之提出。通过对我国目前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的典型案例分析,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中的非财产损害越来越普遍;第二,因现行法无明确规定,法官在争议解决中表现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目前我国法院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已经呈现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第二章:非财产损害概述。首先对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明确“非财产损害”不等同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包括了“精神损害”;其次对非财产损害的范围进行分析,由此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且明确并非所有的非财产损害都受到法律调整。第三章: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统一立法关于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的历史和现状。通过考察发现各国对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都经历了由消极到积极,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肯定特殊类型合同中的非财产损害已成为现代立法发展趋势。国外立法对我国构建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的理论探析。首先,通过非财产损害与违约责任的分析,得出特殊类型合同的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符合可预见规则,应该纳入合同救济领域;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在调整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上存在诸多不足;最后,对目前我国学术界反对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的反对理由进行一一辩驳,进一步肯定应该在违约之诉中支持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第五章:我国非财产损害之违约救济的立法建议。本章首先介绍我国非财产损害违约救济之立法现状,接着具体分析了非财产损害违约救济的适用情形和限制条件,最后提出制度构建的立法模式及规范途径。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应采用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采用法律扩张解释的规范途径,构建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制度。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在总结前五章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非财产损害并不是先验地永恒地属于侵权法领域。肯定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不仅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且已经成为现代立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完善现有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