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转移定价是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转移定价行为则一般指企业集团以人为价格在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产或收入的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的现时代,世界经济不断向国际化、一体化方向迈进,跨国投资创办跨国企业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跨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凭借其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生产、销售和财务优势,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规避或减少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转移定价作为规避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之一,是最为重要的而为跨国企业所普遍采取的,而且有愈来愈多样化的趋势。可以这样认为,伴随着跨国企业的迅猛发展,转移定价已经成为而且将继续是当今跨国关联企业和政府所面临的最重要的经济问题之一。从客观条件上来说,各国各地区的数个税收管辖权、税率税目的差异、消除双重征税规定的不同、信息互换共享机制以及互相协商机制的缺位,避税天堂的存在等却是存在的事实给跨国企业的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方式规避税负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从企业的主观方面来说,这些跨国关联企业面对数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繁多的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不同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本着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转移定价交易在关联企业中分配企业内部资源使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转移定价作为跨国关联企业内实现其战略经营目标的重要工具,可能并非完全基于规避税负的目的和动机,而是有改善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动机或是基于战略目的。但是,转移定价行为使用偏离了市场的非正常交易价格,在事实上造成了逃避特定国家或地区税收的结果,影响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收入,违背了税收公平的法律原则,必须由国家制定规范,对跨国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调整和管制。这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征收权力上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跨国企业在我国也不断增加。这些企业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就业和技术方面重大贡献的同时,不同程度的利用转移定价行为以达到其特定目的,损害了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导致企业间在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严重减少了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维护我国正当税收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完备和有效的法律规范。因此。正确评价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转移定价规范,是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当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地区和经济组织对于转移定价的管制普遍采取的是正常交易原则,这其中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5年制定并公布的《跨国企业和税务当局的转移定价指南》(Transfer Pricing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为代表。本文在就跨国企业、关联企业及转移定价的认定做文献探讨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和评述了转移定价法律管制的原则(正常交易原则)和适用原则之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分析比较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之转移定价立法,审视研究我国转移定价之现行法律规范,简要介绍了预约定价协议及相关的国内国外立法,并阐述了转移定价法律管制制度之发展趋势,以期能提出对完善我国转移定价规范的相应的有价值的改进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就是,正常交易原则在以公平、竞争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将继续是管制转移定价的最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