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大量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现象说明了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笔者从历史和比较的视点观察发现,在我国无法畅通运行的执行体制的设置,违背执行价值理论的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存在,极不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不合理的行为给付的执行规定等众多不利因素影响着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应有功能和价值的充分显示。究其原因,我们对执行权的性质及其构成等执行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还很欠缺。作为保护和实现公民私权的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它是确保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性权力,同司法权与行政权共同构成国家法律适用权体系。也正是民事执行权的独特性质与独立的价值,使应该设置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成为必然。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取消执行通知前置程序,设立执行开始确认程序,规定合理的、可操作的行为给付的强制实现途径,充实执行救济制度的内容,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论文目录
引言一、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概述(一) 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2. 民事强制执行的特点(二) 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三) 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机关1、国内外民事强制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类型2、我国民事执行机关设置的历史沿革3、民事强制执行机关设置的理论基础剖析二、民事强制执行体制的比较考察(一) 美国的民事强制执行体制(二) 德国的民事强制执行体制(三) 法国的民事强制执行体制(四) 日本的民事强制执行体制(五)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强制执行体制(六) 瑞士的民事强制执行体制(七) 国外民事强制执行体制对我们的启示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基本缺陷实证研究(一) 执行机构的设置中存在的弊端(二)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三) 执行救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四) 行为给付的执行中存在的不合理性四、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重构(一) 执行机关的设置1、我国执行机关设置的几种观点及其评价2、设置专门的执行机关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3、我国执行机关的设置(二) 设立开始执行的确认程序(三) 完善执行救济制度1、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程序性救济权利2、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实体性救济权利(四) 对行为给付执行予以金钱给付转换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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