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的大规模公共行政改革浪潮以及参与制民主的不断发展,国家行政日益收缩,社会自治空间逐渐扩大。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行政也在不断发展。政府管制向市场和社会吐纳空间已是我国转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继政府和企业之后,社会自治组织在发展国家和社会的任务里悄然增加着分量。尤其是村民自治、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以及公立高等学校的自治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界的关注。以行业协会、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期待影响力位居前列。然而这些行业组织在我国的实际成熟度远未至乐观。我国在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下,产生了与西方行业组织性质不同的各种行业组织,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行业组织处罚。面对行业组织处罚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学理论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法律实践也缺乏迅速有效的制度救济。国内外学界的契约说、社团固有权利说、国家授权说等各种观点,均无法正确阐释我国行业组织处罚权的本质。本文从我国目前行业组织的现状引出本文论证的问题——行业组织处罚,分析了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处罚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以及行业组织处罚与违约处罚、行政处罚的区别,论述了行业组织处罚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进而分析了我国行业组织处罚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规制行业组织处罚的一些简单想法。第一部分概述了行业组织的历史及发展变化,并把行业组织界定为:即由同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组成的,对全行业实行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组织:一是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二是职业协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行业组织的特征,即同业性、中介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以及行业自治权的内容,为下文分析行业组织处罚做铺垫。第二部分是行业组织处罚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笔者给行业组织处罚下了定义,做了分类;然后分析了国内外学界对行业组织处罚性质的研究,并得出笔者对行业组织处罚性质的认识——公私权力融合的准公权力,归纳了行业组织处罚的特征,并与合同违约处罚、行政处罚相区分。第三部分是我国行业组织处罚权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首先分析了行业组织处罚的理论根据——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及缺陷,然后从三个角度分析了行业组织处罚的正当性,即行业组织处罚具有社会治理的属性,行业组织处罚的设立是“责任社会”的要求,行业组织处罚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第四部分是我国行业组织处罚存在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我国行业组织处罚应当从行业组织罚则的制定(立法)、行业组织处罚的实施(行政)、行业组织处罚的救济(司法)等三个方面,科学构建对我国行业组织处罚进行法律规制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