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欧盟金融服务法是当代区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典范,其独特的基本原则体系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制的走向有着重要的影响。为此,本文以欧盟消除跨境金融服务壁垒、建设金融服务单一市场的宏伟目标为线索,以欧盟基本法和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立法以及欧洲法院(ECJ)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概述了欧盟金融服务法产生、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剖析了欧盟金融服务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阐释了它们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效力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回顾了这些基本原则确立和推行的过程,评价了它们的实施效果。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对欧盟、WTO和NAFTA金融服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概括了欧盟金融服务法的基本原则对完善多边金融服务体制的借鉴意义。第一章概述了欧盟金融服务法的渊源和体系、历史沿革以及特征。欧盟金融服务法是一个以欧盟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以条例、指令和决定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附属立法和众多判例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广泛地涵盖了银行业、证券和投资服务业以及保险业市场一体化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各成员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依据。从总体上讲,欧盟金融服务法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环境演变的必然结果。欧盟金融服务法有着独特的权威性,以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和加强审慎监管为基本价值取向,并灵活运用了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一体化方法。第二章论述了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直接效力和适用范围。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的宗旨是消除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这一原则源于《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中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设立自由原则和服务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跨境金融服务方式。这一原则是欧盟金融服务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不仅是第二层次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是直接推动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最有力的法律工具。这一原则既适用于歧视性限制措施,也适用于非歧视性限制措施。其中,认定歧视性限制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法的标准是《欧洲共同体条约》(EC Treaty)中的例外规定,认定非歧视性限制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法的依据是司法实践确立的共同利益标准。特别是,服务自由原则能够广泛地适用于成员国法中的公法规则、强行性私法规则和冲突法规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金融服务指令中的冲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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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欧盟金融服务法论文; 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论文; 最低限度协调论文; 相互承认论文; 母国控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