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当得利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法的“返还诉权”,为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所继受,并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一起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债法的四大支柱。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才慢慢发展,并于20世纪末最终取得独立的地位。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不当得利法律条文规定非常简陋,相关学说研究资料较为欠缺,导致不当得利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对于如何判断无法律上原因,学术界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的论争。统一说主张用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何为无法律上原因,而非统一说则主张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不当得利类型化,进而判断何为无法律上原因。由于我国大陆地区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相对滞后,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相关研究也较为匮乏。本文拟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来探讨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相关问题,并进而有助于不当得利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第一部分为“前言”,前言部分内容较为简略,简单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引出文章的主题,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部分为“不当得利的发展历程”。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产生、发展历程,不当得利制度亦不例外。了解一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有助于了解其价值取向,规范功能,进而推动立法的完善和法律解释的合理。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亘古常新,它发端于古罗马法上的“返还诉权”,并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因此,了解其发展历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包括罗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发展历程以及几种具体的返还诉权类型。然后探讨了“中世纪的不当得利”。西方法律制度在中世纪经历了漫长的黑暗时代,罗马法几乎完全遭到摒弃,直到11世纪末期,罗马法才开始在西欧慢慢复兴。作为古罗马法律制度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几乎处于停滞阶段。直到17世纪,国际法的鼻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才对不当得利做出了理论上的突破,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向概括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接下来探讨了“法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及“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介绍其在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上的确立过程。最后探讨了“英美法上的不当得利”。介绍其在英美法上发展成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的过程。第三部分为“不当得利统一说、非统一说及其类型化”。采用不当得利抽象立法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中都有“一方无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返还其利益”的类似规定,而关于何为无法律上原因,学说上存在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的争议。这一论争并不是伴着不当得利理论的产生而产生,亦不是伴随着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笔者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各种不当得利统一学说和非统一学说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类型划分。然后笔者从立法层面、发展历程、规范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解释等角度分析,赞同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第四部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首先介绍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定义和功能。其次介绍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无法律上原因。探讨何为“无法律上原因”是不当得利类型化的初衷,因此,在这里笔者重点探讨不当得利的这一构成要件。并从给付目的出发,将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自始无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及给付目的不达等三种类型。最后介绍了特殊不当得利。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设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规定。如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等,笔者在总结各国相关规定之后,介绍了几种特殊不当得利。第五部分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介绍完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后,这一部分着手介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本文根据发生事由将非给付不当得利分为:基于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而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首先介绍了基于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然后介绍了基于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探讨由添附而生的不当得利,并从比较法的角度指出我国关于添附制度的立法缺陷。最后介绍了基于事件而生的不当得利。本文最后一部分为“结语”。这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中系统的规定,再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缺陷。其次介绍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所导致的学说研究匮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操作性。最后阐述本文的宗旨,主张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来构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体系,希冀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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