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基本问题研究

转化犯基本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转化犯在现行刑法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然而转化犯自身基本内涵和界定的模糊不清,导致我们对转化犯进行理论探究时难免会产生诸多争议,反馈到司法实践中,带来的困惑是左右为难,异常棘手。因此,笔者把转化犯基本理论问题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方向,无论是就理论的学术探讨还是对司法实践的运用,其意义都是深长的。本篇论文共约四万字,整体结构上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转化犯的概念。笔者认为,转化犯的概念内在地包括了三个实质性要素:转化前的行为性质、转化条件和转化关系。这三个方面是转化犯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欠缺了转化前提、条件、关系,一切犯罪的转化都不可能完成。我们判断转化犯能否成立,只有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才可能厘清转化犯之特质,并准确对其加以认识。通过转化犯内在特征和共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以及由此决定的客观行为的变化符合了法定条件,使得基本罪与转化罪存在内在的转化关系,且触犯了另一较重的故意犯罪,刑法规定以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的犯罪类型。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转化犯的构成特征。笔者认为,转化犯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既然一般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是犯罪的成立或产生过程,而非犯罪的转化过程,因而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转化犯的基本罪。就基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未遂犯能否成为转化的基础,应该针对转化犯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针对以特定的犯罪方法作为转化条件的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而言的,其基本罪可以是未遂,除此之外的其他转化犯,其基本罪只可能是既遂。预备行为原则上的不可罚性,以及预备行为与后续行为的不可分性,最终注定了在转化犯的理论构造中不能把预备犯作为基本罪加以考虑。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刑法对转化犯立法例的若干思考。主要包括:其一,以严重结果为转化条件的立法例,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时,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标准,我们无法区分是“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致人死亡”还是“出于杀害他人的故意致人死亡”,因而会出现无法判断是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还是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为避免适用法律时的分歧,笔者认为可以把这几条法律规定均修改为:“……,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2条定罪处罚。”其二,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未能协调。因此,笔者建议,在不改变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的情况下,应该将刑法第333条的转化犯加以修改,对于非法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致人伤害的情形,可以单独设置更高的法定刑。同时把刑法第333条第2款修改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三,以犯罪方法为转化条件的立法例,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数额未达要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是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数额未达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即使当场使用暴力或是用暴力相威胁,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在这种情况下,若行为人当场彳娴暴力致人伤害或死亡,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若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则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二,数额未达要求,但成立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情况下,如果符合转化条件的,则应当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四,针对以犯罪行为为转化条件的立法例,比如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是否需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立法上存在模糊性表达。权衡利弊之后,笔者认为,可对刑法第253条第2款作如下修改,以与刑法第264条保持协调:“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数额不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四部分论述了转化犯的共同犯罪形态和未成年人的转化犯问题。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基本罪为共犯的前提下,只有在对转化条件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下才能成立转化罪,共同故意主观内容的符合是成立转化罪共同犯罪的实质要件;另外,转化犯是一个犯罪向另一个犯罪的转化,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构成基础罪是转化成立的前提条件。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转化犯的概念
  • 一、转化犯的概念及评说
  • 二、转化犯的概念解析
  • (一) 转化犯转化前的行为性质
  • (二) 转化犯的转化条件
  • (三) 基本罪与转化罪的关系
  • 第二部分 转化犯的构成特征
  • 一、基本罪的成立是构成转化犯的前提条件
  • (一)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转化犯的基本罪
  • (二) 基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 二、转化犯的转化内容是犯罪性质的转化
  • 三、特定条件的发生是转化的原因
  • 四、按转化之罪定罪是转化犯的法律后果
  • 第三部分 关于我国刑法转化犯立法例的思考
  • 一、我国刑法的转化犯的立法价值
  • (一) 体现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 (二)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 (三) 解决复杂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四) 符合立法语言简洁性的要求,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 二、关于我国刑法立法例的评析
  • (一) 以严重结果为转化条件的立法例评析
  • (二) 以犯罪方法为转化条件的立法例评析
  • (三) 以犯罪行为为转化条件的立法例评析
  • 第四部分 认定转化犯的疑难问题
  • 一、转化犯的共同犯罪形态
  • (一) 转化犯的共同犯罪形态的理论争议
  • (二) 转化犯的共同犯罪形态的分类研究
  • 二、未成年人的犯罪转化问题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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