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侵权时,由于其民事责任能力上的欠缺,财产赔付能力的不足,造成了行为主体责任承担和责任履行上的困境,导致过失责任原则不能一般的适用。为了合理保护受害人,法律在加害人、受害人这些侵权法主体之外,往往又引入监护人等其他的责任主体。于是,原本如何平衡未成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的问题,变成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与受害人等主体之间的的利益平衡问题。从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变成了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或风险在未成年人、监护人、受害人等众多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在不同主体进行责任与风险的分配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文认为,尽管由于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智力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在发生侵权责任时需要给予特殊的考虑。然而,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侵权行为法应尽量坚持这一原则。因此,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本文主张应该优先适用未成年人自己的过错责任,自己责任是其他责任产生的基础,也是利益平衡功能的起点。在认定监护人责任时,本文主张适用过错原则,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关系上,本文主张的是连带责任,肯定二者之间的相互追偿权。而公平责任的设定就成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三种责任的关系上,本文主张自己责任和监护人责任是并列关系,而公平责任是前两种责任的补充。全文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文献综述;三是研究思路与方法。通过导论部分的介绍和分析,作者认为,正是由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主体上的特殊性所导致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出发点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即:以未成年人侵权后的责任承担为主线,通过探究未成年人、监护人等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来展示未成年人侵权的风险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力求梳理出符合现代法制要求的风险分配原则,以服务于社会生活实践。第一部分,自己责任原则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的困境。作者分别对未成年人侵权后在责任承担和责任履行上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指出正是未成年人自己责任的困境,才引出了父母等监护人来参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由此产生了如何平衡受害人、未成年加害人、监护人等众多主体之间利益的问题。第二部分,法律的回应与利益平衡的寻求。作者将利益平衡作为解决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立足点,后文的论述将以此为中心展开。第三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中的自己责任。本部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未成年人自己责任与责任能力制度的关系。责任能力制度并不总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因为未成年人并不总是没有责任能力,笼统地说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责任能力而应该予以免责是不准确的。二是未成年人自己责任的价值。本文从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教育和预防功能、公共政策的考量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自己责任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三是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文认为,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就是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过错。四是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作者首先讨论了过错与责任能力制度的关系,认为在过错责任的框架下,责任能力和具体情形下过错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未成年人过错应采取同龄人注意标准来衡量和认定。五是我国法上的未成年人自己责任。我国立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不妥当的。未成年人在因自己侵权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于有责任能力时应承担自己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巧,并结合我国关于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理论,以如下的思路进行设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不负赔偿责任;行为时具有识别能力且有过错者,应负赔偿责任。关于过错的认定问题,应当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同龄人注意标准来衡量。第四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中的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的引入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使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进一步复杂化了。本部分分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监护人责任存在的基础。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由于监护义务的存在。因未成年人侵权在责任承担和责任履行上的困境,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将责任主体扩大到其他人,这也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一。此外,从未成年人侵权风险的合理分配角度考虑,父母等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紧密,较其他人更容易控制和防范未成年人侵权的风险。因此,将责任分配给较容易控制风险的主体也是合理的,符合侵权行为法预防损害发生的价值取向。二是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文章以我国民法对监护人责任的法律规范为参照,描述和归纳我国有代表性的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认识,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和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和先进的制度设计和立法理念。本文认为,监护人责任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最具合理性。三是监护人的过错的认定及证明。监护人责任的基础在于监督上的过失,为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其获得较多的赔偿机会,立法宜采用过错推定。审判实践中,对监护人过错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监护人是否有教育上的过错、监护义务是否达到“善良家父”的行为标准。法院在具体认定监护人过错时,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斟酌各种因素做出判断,并不局限于以上所列的标准。四是引入监护人责任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仍然应该尽量维持在过错责任的框架内,在法律将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扩展到监护人后,本部分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未成年人无过错,监护人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未成年人有过错,监护人也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五是我国法上监护人责任的确立。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与检讨,文章认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侵权中的监护人责任制度应按以下思路进行设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不负赔偿责任;行为时具有识别能力且有过错者,应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前项情形监护人能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中的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文章在坚持未成年人、监护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讨论了作为补充的公平责任及其适用。结语部分,文章指明了在解决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侵权所承担的一般都是基于自身过错的自己责任,但不同主体的过错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判断标准,法律应当在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坚持自己责任的原则,以寻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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