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研究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研究

论文摘要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信誉,也损害了整个资本市场,极大的伤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用法律约束机制来治理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发展的重要原则。在传统的法律体制下,治理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往往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用法律约束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要加强发挥民事责任功能。民事责任赔偿功能可以使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完善保护,进而可以间接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本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了选题研究的背景,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同时新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结合二者,提出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该选择民事责任途径来解决。研究目的是论证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合法性,分析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期望对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诉讼机制进行完善。研究意义是通过外部监督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治理的不足。在导论中对当前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文献资料作了评述,对文章中基本概念作了说明。第二部分阐述了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总结了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基本形态。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股东违背忠实义务,滥用股东权利,非公允的转移上市公司资金为其占有和使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基本形态有三个:一、利用关联交易;二、通过资金往来;三、利用上市公司信用为其担保。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特征是损害了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与非正常转移上市公司资金;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性质表现为违法行为和债权行为。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股东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上市公司资金,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第三部分阐述了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性质与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具有违约和侵权双重性质。违约责任是建立在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合同的基础之上,否则不存在违约责任。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约责任应该采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当股东利用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影响而违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时候,应采用严格责任;当股东没有利用自己的对上市公司控制或影响而违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时候,应采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是股东利用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具备民法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时候,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权意思表示通过股东控制的董事或者机构表现出来。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实质是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为其占有和使用,损害了上市公司资金完整性与合法权益,所以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主要是返还占用资金和赔偿损失,同时采用其他承担方式。股东返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范围应该包括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切利益,包括货币资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利益。股东占用资金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害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上市公司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范围确定方法可以采用会计学中的公平交易价格法与利息法。第四部分阐述了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首先分析研究上市公司董事会直接提起诉讼的诉讼机制。然后分析研究了股东派生诉讼机制,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对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造成损害,因此应该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起派生诉讼中被告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是拥有上市公司一定份额的股份,且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其他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还必须满足一定前置程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设置前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干扰公司的正常治理,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是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权利机构股东大会提出要求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的人进行索赔请求,并经过一段时间。公司法理论中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还要求股东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怀有善意目的。当股东认为自己的合法请求被拒绝的时候,或者是如果不及时提起诉讼将使公司遭到损失的时候,可以直接提起派生诉讼。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诉讼管辖权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或者适用“属地”原则,或者是适用特殊管辖原则。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诉讼时效除了要符合民法基本诉讼时效的规定外,还要考虑采取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根据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当股东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控制或者影响的时候,应该选择“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存在控制或影响的时候应该选择“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院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己搜集证据。本文创新在于:一、有机结合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公司法理论中用法律规制股东权利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用民事责任方法解决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二、提出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性质为违约和侵权双重性质;三、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研究中提出对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股东既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起一般诉讼,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同时根据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或影响来分配举证责任。本文的不足在于:由于对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研究的文献资料少,以至搜集资料不全面,使本文对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研究可能不全面,不深入。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基本思路
  • 0.6 基本概念界定
  • 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 1.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形态研究
  • 1.1.1 利用关联交易非公允对价转移上市公司资金
  • 1.1.2 通过资金往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1.1.3 利用上市公司信用为其提供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1.2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特征与性质
  • 1.2.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特征
  • 1.2.2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性质
  • 1.3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民事责任概述
  • 1.3.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含义
  • 1.3.2 民法理论中股东的民事责任
  • 1.3.3 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
  • 1.3 本章小结
  • 2.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实体法机制
  • 2.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性质
  • 2.1.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违约性质
  • 2.1.2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侵权性质
  • 2.2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2.2.1 返还占用资金
  • 2.2.2 赔偿损失
  • 2.2.3 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2.3 本章小结
  • 3.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 3.1 上市公司董事会直接提起诉讼
  • 3.2 股东派生诉讼
  • 3.2.1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属于派生诉讼的范围
  • 3.2.2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范围
  • 3.2.3 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范围
  • 3.2.4 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 3.4 管辖权
  • 3.5 诉讼时效
  • 3.6 举证责任
  • 3.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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