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物权法》在第五编第一次对占有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从法条上看只有五条,从内容上看规定的也比较粗陋,忽视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本文从占有制度基本问题的界定、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关系以及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状态的推定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指出了完善占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占有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占有制度的规定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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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引言一、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一) 占有制度基本问题的界定(二) 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三) 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四)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五) 占有状态的推定制度二、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一) 完善占有制度的理论价值(二) 完善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三、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境外立法借鉴(一) 德国法上的占有制度(二) 日本法上的占有制度(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制度(四) 英美法系国家的占有制度四、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一) 关于占有的性质问题(二) 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三) 占有状态的推定问题(四) 占有的自力救济权问题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后记论文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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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权论文; 占有论文; 意义论文; 立法缺失论文; 立法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