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能,旨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使法律监督职责能够有效履行,使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由于监所检察职责范围的庞杂性和监所信息的封闭性,很多人对监所检察究竟监督什么的问题还不是很清楚。监所检察的目的何在,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才能确保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回答这些问题都需要系统而深入的调查思考。监所检察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监所检察监督什么,为什么而监督,监督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革完善这条主线而展开。第一部分,首先总结了监所检察的概念,历史沿革,职权范围,以明确监所检察是什么,由何而来,作为写作的逻辑基础。其次分析了设置监所检察权的目的,明确为什么而监督。设置监所检察权,意在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罚、劳教目的的最终实现以及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权。最后,分析了检察机关行使监所监督职权是否正当,指出检察监督职权只能通过改革予以完善而不能轻率地主张予以废除。第二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对监所检察的运作形态进行分别,将其分为日常检察和专项检查两种。日常检察是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专项检查则是一种非常态化、运动式的监督。对日常检察和专项检查方式、检察程序方面的特点和利弊予以分析,明确监所检察的主要方式是派驻检察,这种监督方式的优势在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派驻机构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监所部门的执法信息并随时督促执行机关严格执行监管制度、依法变更执行方式、保障受刑人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人员容易被监所部门所同化;二是派驻检察机构层级过低,难以发挥监督作用。专项检查运动方面,从专项检查运动的起因来看,专项检查运动一般是在监所内发生比较大的事故,并经媒体曝光引起比较大的反响后,由中央有关部门部署开展。从专项检查运动的结果来看,专项检查固然可以在短期内收到比较好的治理效果,但高昂的监督成本决定了这种监督方式不可能被长期采用。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通过专项检查运动难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因此,只有通过完善监所检察制度才能确保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有效。第三部分,对监所检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文本分析。监所检察中的问题主要是:监督对象与监督权力之间的矛盾,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及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督方式的事后性,技术装备不到位,获取监督信息难及绩效考核办法成为了监所检察工作的指挥棒的问题。第四部分,就监所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意见。完善监所检察制度就是要解决检察机关如何有能力监督,有条件监督以及怎样才能尽职尽责监督这些问题。为此,提出的改革意见包括: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监督权能,提高派驻检察级别,加强对监所干警的监督力度及对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再监督,实行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实行检察机关经费国家统一保障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