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讨论也成为了热门话题。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形式的金融组织体,是适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的产物,其结构复杂、风险特殊,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对它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种“金融航母”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社会蔓延,极易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削减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因而,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显得意义尤为重大。本文运用制度回顾与比较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深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这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机制,并提出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学说与制度内涵”。这一部分主要以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为基础进行论述。首先阐述了加重责任的基本概念,即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其次对作为加重责任的理论基础的各主要学说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饿狼假说、管制退化假说、企业责任理论、市场自律假说、准代理理论等学说。这些学说都是经过了学者们的不断的研究与论证而形成的理论结果,为我们研究加重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持。接下来,本部分论述了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资本维持承诺、力量之源原则、银行关闭措施、交叉担保条款和及时改正措施。这些制度内涵各有优劣,在实践中经受着考验,并且不断的完善,其合理之处被沿用至今,并被其他国家所采用。再次,分析了加重责任制度的责任范围,指出根据不同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加重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要寻求一个确定的、可行的适用范围才是实行加重责任的意义所在。最后,本部分将加重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更能突出加重责任的独特性。包括与银行股东双重责任的比较、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比较等。第二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加重责任的制度选择”。在上一部分详细的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这一部分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为什么要实行这一制度作出回答。首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双重属性的特点,即控股公司属性与金融公司属性。控股公司属性体现在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主要通过股权关系而联结,并在大多数场合通过股权路径来实现两者之间相关联的经济运作;而金融公司属性主要体现在公司控制着巨大的资金和其他经济金融资源,至少是主要经营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这种特性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其次,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结构风险、系统风险、利益冲突、政府信用担保下的道德风险等。再次,本部分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缺陷。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一块基石,其产生和发展受到了实践的检验,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其局限性日益暴露,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适用进行反思。最后,以小结的形式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治理的有效机制,并作出了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及借鉴”。这一部分主要从美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出发,首先论述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待加重责任的态度。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是在曲折中发展起来的,实践中伴随着赞成与反对的声音,但最终得到了历史的肯定。其次,台湾地区借鉴美国的经验,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并将加重责任制度规定其中。韩国也在其金融法律制度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行了特殊的制度。本部分最后指出了以上法律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就目前而言,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就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总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制度体系。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考察、评析与立法建议”。首先,本部分考察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状况与责任承担机制。目前我国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机构演化而来的金融控股集团;二是近几年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和曾经的德隆。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有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特性,同时又有着其特殊的风险性,通过对德隆危机的分析可以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制这一方面,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执行的股东有限责任及在《公司法》中参照一般公司的标准制定的例外规定,此外,还包括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中与外国(地区)执行加重责任相类似的规定。其次,本部分对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光大国投”事件的启示及我国呼之欲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最后,本部分对于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以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重要的金融组织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和更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存款人与投资者权益,稳定社会;系统地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完善配套的金融监管机制,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减少适用加重责任的情况的出现;协调加重责任制度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问题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一是研究方法创新,即在论述过程中引入了实证分析方法,如“德隆”危机与“光大国投”事件,通过对实例的分析使我们对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有了深入的认识,并力图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二是对策创新,即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研究相对较少,也没有法律上的系统规定,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所以本文对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提出的建议可以说是较新的范畴;三是研究视角创新,即通过对国外及其它地区的法律实践的分析、对比与总结,开阔研究视野,从中吸取先进经验、成果,以求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