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所谓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消费场所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课以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现阶段,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也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提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但其规定存在不足。这就使得司法实践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有力指导,相关案件的判决也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严谨性也受到质疑。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性质、范围等一般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对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初步系统的论述,以期自己的浅薄之见能对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前言外,共分四部分,共计三万余字。前言部分主要阐明了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和研究方法,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深入研究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第一部分,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溯源。论文指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实质上源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形式来源上,论文主要从制定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认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界定为法定义务。同时指出我国应在侵权行为法上设立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条款,同时辅以各种特别法律、行政法规乃至规章对其进行具体化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二部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制度的设计需要理论的支撑。论文首先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特有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提出在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之外,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其特有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经营者社会责任的要求和实现分配正义,保证实质平等的法律理念的要求。紧接着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对象、具体内容等问题进行明确以扫清实践中认定的障碍。在主体问题上除了明确义务承担的主体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经营场所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更指出义务的相对方不仅包括与之存在合同关系的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和其他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在对象问题上,论文认为其不仅包括相对人的人身权还包括其财产权。在主要内容上,论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会随着经济繁荣、科技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越来越大,消费者享受到的安全保障程度越来越高。但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其内容是相对确定的,现阶段主要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源的发现、控制与消灭义务,救助义务保护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论文按照危险来源的不同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分类,一为经营者防止自己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二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防免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后一类型为本文讨论的重点,本部分主要论证了其正当性问题。最后指出可以充分性、相当性、可能性的有机结合为原则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提供依据,增加司法层面的可操作性。第三部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通过与其他归责原则的比较,论文认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宜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论文指出首先要确定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成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侵权的一种,在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上,应从经营者行为的角度来分析,首先要有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三是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四是经营者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还应结合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因素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进行综合判定。第四部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这部分是第三部分的合理延伸,基于现实案件的矛盾焦点往往集中于此且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的不一,所以本文将其单列为一部分着重论述。论文首先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概述,与第二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类相对应,经营者违反防止自己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违反保护消费者防免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其次论文以“补充责任”为重点,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学者意见进行梳理,紧随其后针对这些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反思,在对“顺位补充”的质疑中提出应充分尊重受害人的选择权而不应对其主张权利的顺序加以限制;在对“限定的补充”的质疑中提出在对外关系上经营者和第三人均对受害人负完全赔偿责任;在追偿权问题上,也就是内部的责任分担上论文认为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虽然应赋予经营者对第三人单方追偿的权利,但其追偿范围应根据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最后提出应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之责任进行合理分散。结语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期望,应在强调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作为一个群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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