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就《建筑法》关于施工企业施工资质的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或认为是对施工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或认为是对施工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或认为施工资质为强制性规定,但对施工资质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却争议颇多。理清施工资质性质,将对实践中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指明方向,将对正确处理施工企业违反施工资质的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重大意义。从施工资质的含义、性质入手,分析认为施工资质应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而后在现有强制性规定的理论框架内,进一步论证《建筑法》有关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施工资质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结合强制性规定的理论,就常见施工企业违反施工资质规定诸类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影响程度,进行逐一剖析论证,最后结合发达国家关于施工资质的先进管理制度,提出废除施工资质等级制度,实行施工资质登记备案制度,引入工程强制保险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合理解决《建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法》保护的合同自由之间的冲突。全文有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缘起、背景和研究意义,为正文的写作做铺垫。正文有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是论文的前提性研究,第三部分到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体。第一部分:施工资质的概念及性质辩析。施工资质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先制定的建筑施工行业从业标准的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建筑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等级,并以证书形式许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凭证。此部分着重从施工资质的性质着手,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施工资质与法人的行为能力,施工资质与法人经营范围、施工资质与强制性规范的相关性进行理论论证,以期对施工资质的性质作出较为科学的认定。并据此得出,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的根源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就是为本文的论题做必要的理论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本部分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务出发,提炼总结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程序和方法。就判断方法而言,其一为利益权衡,只有强制性规定背后保护的利益比合同保护的自由利益更需要保护时,才能否定合同效力;其二为法解释,在实务判断时要通过法解释的强大功能探寻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目的,只有合同违反立法规范目的时,才可能否定其效力。其目的是为下文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寻找理论上的支撑。第三部分: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分析。此部分运用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基础理论及判断方法,推导出《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并非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承包人违反施工资质规定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该部分还就施工企业违反各类型施工资质的规定,进而对所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逐一论证。第四部分:违反施工资质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于财产的不可返还性及财产也无法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原状等原因,处理方式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就施工企业而言,工程款的结算与否就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具体到责任承担来讲,就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因承包人违反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还应受到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第五部分:完善施工资质制度的构想。本部分在结合英、美两国的资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寻求我国施工企业违反施工资质规定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症结。本文建议在条件成熟时,立法部门应逐步废除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制度,国家将资质管理的重心应转移到对公民施工从业资格的管理上,施工企业的综合施工能力的高低应交由市场来衡量。文章主张对施工资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让建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同时引入工程强制保险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招标、履行各阶段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这样既能有效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又能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用更为科学、更合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态度来规制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创造一个良性发展的竞争环境。结论部分是对本文观点的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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