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纸化证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纸化证券,证券账户记录,善意取得,《证券法》修订
无纸化证券论文文献综述
陈茜[1](2015)在《确立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分析——以我国《证券法》修订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彻底实现证券无纸化,投资者手中不再持有实物证券,而是通过电子登记账户实现相关的证券权利。股票、公司债券等资本证券无纸化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疑问,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证券法》对于无纸化证券权利归属的标志、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否对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回应,值得期待。本文通过考察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明确投资者对电子账户记录享有财产权,肯定了无纸化证券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5年01期)
陈茜[2](2015)在《确立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分析——以我国《证券法》修订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彻底实现证券无纸化,投资者手中不再持有实物证券,而是通过电子登记账户实现相关的证券权利。股票、公司债券等资本证券无纸化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疑问,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证券法》对于无纸化证券权利归属的标志、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否对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回应,值得期待。本文通过考察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明确投资者对电子账户记录享有财产权,肯定了无纸化证券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张旸[3](2015)在《无纸化证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无纸化在证券制度发展历史中,没有任何因素能够超越二十世纪后期因证券无纸化带给各国证券法制的冲击。这一因素所造成的巨大影响将会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中才会为经济社会所真正理解。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建立证券交易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一开始就搭上电子化的班车。90年代末,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彻底摆脱了证券的纸质载体,完成了全面无纸化。尽管我国已率先在证券市场实行了强制性证券无纸化政策,但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证券法制乃至公司法制目前仍处在竭力摆脱传统有纸化证券对法律制度形成桎梏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无纸化证券相对于纸质证券的优点也没有引起充分重视,这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阻碍。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无纸化证券的法律界定,无纸化证券对传统证券的挑战,无纸化背景下的法律关系叁个方面的介绍,对无纸化证券进行概述。本章通过分析无纸化背景下证券的内涵、特点,发现即使权利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证券的本质却并未改变,仍然是投资者证券权利的代表。其次,从无纸化证券对证券定义和传统交易方式的挑战两个方面阐述了无纸化证券给传统证券带来的挑战。最后,本章对无纸化背景下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介绍,明确了不同持有模式下投资者和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二章是对无纸化证券取得制度、担保制度、监管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首先,本章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个方面对无纸化证券的权利取得制度进行了介绍,指出了该制度中存在的证券发行成本高,投资者主体地位缺失等问题。其次,本章从多个方面介绍了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阐述了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在整个无纸化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了我国在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标准不科学、实现方式单一等。最后,本章深入分析了无纸化证券的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体制、无纸化证券的发行监管和交易监管,指出了我国无纸化证券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基础法律缺失,政府监管过泛等问题。第叁章是对国外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的评介。本章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分别分析了其各自法律制度及在本国证券业发展趋势下所形成的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同时也对其先进经验对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进行相关阐述,诸如:美国和日本都有专门立法的方式对无纸化证券进行了规制,都先后确立了证券的的间接持有模式,以及日本的无纸化证券权利转让方法等。以上国外无纸化证券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无纸化证券相关立法的完善,基本制度的构建,存在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四章详细阐述了对我国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构想。本章在对从无纸化证券的取得、担保、监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后,从这叁个方面对我国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在权利取得制度中,我国应积极构建网上直接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制度,完善无纸化证券混合持有体制,明确无纸化证券权利转让方法。其次,要完善无纸化证券的担保制度,就要明确担保契约的性质,增加让与担保方式,同时还要统一担保的设立标准,丰富我国证券担保权的实现方式。最后,提出了无纸化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如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合理的风险承担规则。以上建议不仅能够改善我国无纸化证券的发展现状,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法律制度,还能够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无纸化进程,促进我国证券业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5-03-01)
王凤丽[4](2013)在《无纸化证券监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发行、登记、存管和结算,成为无纸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搭上了无纸化班车,但相对国外较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来说,中国的无纸化证券监管仍然存在严重不足,比如当证券市场无纸化的进程与建立在纸质凭证观念上的证券法之间不同步时,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者对于相应风险的担忧,证券市场监管的阻碍重重,要求证券监管制度必须对无纸化证券市场作出回应。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无纸化证券市场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的特有监管制度。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无纸化证券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对无纸化证券进行理论分析,从无纸化证券的崛起与发展的基础上界定无纸化证券的内涵。第二部分,主要是无纸化证券持有制度,一种互助监管的模式。通过介绍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的演变历程,阐述证券持有对互助监管的法律关系的重构,即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与中介机构问互相监督的法律关系。从而重点研究我国无纸化证券互助监管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性建议。第叁部分,主要是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与存管制度,即第叁方监管。通过叁集中制对第叁方监管的法律关系的梳理,提出我国无纸化证券第叁方监管尚存的缺陷及改进思路。第四部分,回归至无纸化证券的政府监管,即无纸化证券的“裁判员”。在确立我国独特的政府监管模式的前提下,透析我国无纸化证券政府监管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政府监管的法律路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将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法贯穿全文,可以对我国无纸化证券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个更加清晰透彻的认识,从而在吸取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独特的证券市场特色,为无纸化证券的研究拓展出一个全新的、更富有社会意义的监管制度。其次,采取独特的分析思路,从互助监管、第叁方监管、政府监管叁种监管角度出发研究我国无纸化证券的监管问题。看似无关联的叁方监管却因投资者的深入其中,使得互助监管、第叁方监管、政府监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共同构成我国无纸化证券监管的特有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万健健[5](2013)在《无纸化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归属及其保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几乎未经历证券非移动化的阶段,直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基本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发行和流通。但因为转变过快,大部分的市场参与主体如投资者、证券公司并不清楚无纸化证券与传统纸质证券有何区别。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无纸化证券只有少数原则性规定,2006年生效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对证券账户、证券存管的规定是为了完善登记结算制度。但关于无纸化证券的基本问题,如无纸化证券的权利属性、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生效要件、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保护等,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立法以及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透明持有结构,构建以投资人证券账户为出发点的,以权利本身(股权、债权)为客体的“准物权”权利体系,用“准物权”理论解释证券无纸化后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引入优先权、善意取得、损失分担等制度来保护投资者,最后建议通过专门立法为无纸化证券交易流通提供确定性。(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3-05-01)
宫旭超[6](2012)在《无纸化证券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交易市场在网络时代处于无纸化的虚拟环境中,在给证券市场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因为其本身网络媒介的虚拟性,证券的上市发行和交易结算过程,又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恶劣情况出现,而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往往会有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发生,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无纸化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无纸化证券权益载体的特殊性,在证券交易实践中不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票据法》等传统证券规范,还要遵守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对证券业经济现实与理论的剖析和研究,希望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法经济学分析法、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法等展开研究,为促进我国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尽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本课题在阐述无纸化证券监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欧盟和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已有具体监管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结合最近两年间美国及欧洲联盟在金融危机后进行的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把握其价值取向和改革动向,从而建议转变监管理念,不断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监管相关立法,希望通过更新无纸化证券监管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风险,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对偏于行政责任监管的证券监管制度予以缪正,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同国际证券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期许对深化我国无纸化证券监管制度研究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促使我国证券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迈进。(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2-06-01)
崔香梅[7](2011)在《日本“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新发展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作为亚洲证券市场发达国家,早期对股票的集中交易采用的是证券"非移动化"下的账户划拨制度。之后在2004年修订的《公司债、股份等账户划拨法》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发行股票,电子登记股份的转让采用账户划拨方式,推定客户合法持有其电子账户记录所对应的股份,且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值得注意的是,股票"无纸化"发行后,电子登记股份的善意取得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本文通过考察日本实物股票向电子登记股份演变过程中的善意取得概念之变化,明确在我国应肯定电子登记股份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并指出了在我国引入电子登记股份善意取得制度时应注意的理论问题。(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1年01期)
张盼[8](2011)在《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在证券的无纸化这一背景之下,通过对证券的无纸化进行分析,研究了其对传统证券担保制度的影响之后,介绍了国外无纸化证券担保的立法经验,最后分析了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提出我国相关立法中的缺陷及完善意见。本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证券的无纸化及其对证券担保的影响。证券在产生之初采用纸质凭证的形式存在,19世纪后半叶证券的无纸化进程向世界各国蔓延开来。消灭了证券实物券以后,证券投资者要在所持有的证券上设定担保不能再采取交付证券或在证券上背书的方式,只能在其证券账户上做相应的操作来设定担保权益;证券投资者要在其所持证券上设定担保或者实现其享有的证券担保权,必须要通过负责维护其证券账户的中介机构的配合。第二章介绍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本章重点分析了《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中证券担保的让与担保方式、担保证券的使用、证券担保权的实现方式中的轧抵了结方式;重点分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无纸化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控制”。第叁章系统介绍了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法律制度。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分散规定在《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和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和无法律效力的相关机构的规定中。第四章分析的是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法律对担保证券的使用态度消极;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不科学;对担保契约性质的定位不合理;证券担保权的实现方式单调等。完善建议包括增加无纸化证券担保的让与担保方式;鼓励担保证券在担保期间的使用;将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确立为对证券的控制;明确担保契约的性质为诺成性合同;增加无纸化证券担保权轧抵了结的实现方式等。(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1-06-01)
陈东[9](2010)在《无纸化证券权利结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重对证券无纸化后的权利结构进行了研究。按照传统的“二元权利结构”理论,证券上存在对构成证券的物质的“证券所有权”和构成证券内容的“证券权利”两种权利。证券无纸化后,证券账户和电子记录作为统一的整体(账户记录)取代了实物券时代的纸质凭证,成为表彰证券权利的新载体。由于具备特定性、独立性和排他性,账户记录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或者至少应被视为“物”。投资人对账户记录享有所有权,即无纸化后证券继续保有二元权利结构。但无纸化技术背景下,证券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而且由于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增多,使得证券权利结构中的另一极——证券权利——复合化,即除包括投资收益权和决策投票权外,还包括对各种中介结构的权利。在无纸化证券二元权利结构体系中,从功能上看,证券权利是实质性的权利,证券所有权是带有手段性保障特征的权利。一方面,投资人购买证券的目的在于取得证券权利;另一方面,证券所有权的存在也是证券权利实现的必要保障。两种权利须臾不可分,证券所有权往往决定着证券权利的归属,处分证券所有权和处分证券权利是高度一致的。权利证券化和权利电子化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权利化体为价值形态之物以便实现权利自由流通的过程。(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0-06-01)
叶敏[10](2010)在《无纸化证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普遍采取无纸化形式之后,权利人失去了纸质的权利凭证,对证券持有人的判断只能以证券登记机构电子簿记系统内的电子记录为准,登记成为了证券权利的存在形态。因此,在证券无纸化的背景下,不能将传统民法上的登记制度直接套用于无纸化证券,而应建立起以证券持有账户为基础,适应集中交易要求和中国国情的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财贸研究》期刊2010年01期)
无纸化证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彻底实现证券无纸化,投资者手中不再持有实物证券,而是通过电子登记账户实现相关的证券权利。股票、公司债券等资本证券无纸化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疑问,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证券法》对于无纸化证券权利归属的标志、权利转移的生效要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否对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回应,值得期待。本文通过考察无纸化证券持有模式,明确投资者对电子账户记录享有财产权,肯定了无纸化证券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纸化证券论文参考文献
[1].陈茜.确立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分析——以我国《证券法》修订为背景[J].经济法论丛.2015
[2].陈茜.确立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分析——以我国《证券法》修订为背景[J].证券法律评论.2015
[3].张旸.无纸化证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4].王凤丽.无纸化证券监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5].万健健.无纸化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归属及其保护机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
[6].宫旭超.无纸化证券监管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2
[7].崔香梅.日本“无纸化”证券善意取得制度新发展及其借鉴[J].证券法苑.2011
[8].张盼.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1
[9].陈东.无纸化证券权利结构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0
[10].叶敏.无纸化证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J].财贸研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