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对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迫切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而形成的。在其出现之后,历经“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物权法定之违背”、“流质契约之禁止”等责难,终由判例法承认。其间实务和法理以抵押权说、买卖说、变相担保说、信托的让与担保说等对之加以评判,而现在让与担保却成为制造业、金融业依赖的最便捷的担保方式,显现了独有的优势。现今让与担保制度已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对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迫切需要。作为能满足此种需要的一种制度,让与担保是否应在我国成文化,以及如何构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便成为当前必须研究的问题。为了深入全面地探讨上述问题,首先对让与担保的概念、性质、功能等一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并明确让与担保实质上是担保物权;其次,审视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让与担保制度,并就其中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的相关规定作了阐述和剖析;进而,考查了让与担保的学说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论证了我国创设让与担保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辨析,并提出了设立和完善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我国不动产让与担保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公示方法,动产让与担保宜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法;同时为弥补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不足,提出了借鉴别国的粘贴、打印特殊标记的方法,增强其公示效果的立法建议。总之,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在立法时,要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注意克服其存在的弊端,使其为现今社会发挥最大的积极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