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人们对法律推理的认识存在着诸多不同,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对法律和推理两个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同,而法律和推理既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又有形式与实质之分,正是这些基本概念的争议性而造成法律推理研究的复杂性。第一部分,探究推理、法律和法律推理三个基本概念,尤其是从历史进程的视角探究法律的本体论意义。在分析推理和法律本体论意义的基础上,认识法律推理的本质特点,进而对法律推理进行分类研究。第二部分,论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特点、适用范围和意义。第三部分,论述实质法律推理的特点、适用范围和评述,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比分析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本文认为,对法律推理的认识取决于对法律和推理两个基本概念本体论的认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二分法大致体现了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双重特点。从方法论的角度研究这两种法律推理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两种法律推理形式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这两种法律推理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主张淡化这两种法律推理的界分。在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明确的情况下,赞成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实质法律推理为辅”来构建法律推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