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关系到辩护律师辩护职责的有效行使和辩护制度的稳固发展。辩护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实施切实有效的辩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要与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充分的交流,其中就不可避免会知晓事关当事人利害关系而当事人不愿意予以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为了维护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也为了保证辩护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将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作为律师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职业道德意义重大。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包括保密义务和保密特权两方面的内容,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数都将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加以规定。但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十分短暂,而且长期以来缺少保护律师职业保密行为的传统,相关立法和实践同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新修订《律师法》对律师职业保密制度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但整体而言,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严重阻碍了律师职责和使命的有效实现。本文试图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入手,指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任务和职责所在。然后对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基本内容予以阐述,分析探讨我国立法现状、立法缺陷,并在研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本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研究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通过比较论证学者对此的不同观点指出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而非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双重职责,但基于职业特殊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职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途径来实现,具有消极性。第二章首先介绍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业秘密的含义、职业保密制度的性质以及价值冲突问题。然后阐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缺陷。准确界定职业秘密的涵义是构建职业保密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职业保密制度具体包含保密义务和保密特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面对保密义务与发现真实义务之间的价值冲突,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是通过与控诉方的理性对抗实现司法公正,其职业保密义务要高于协助法庭发现真实的义务。而我国的现行立法虽然对律师职业保密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职业保密适用主体狭隘,职业保密时间范围不明确,例外规则过于强调国家利益,缺少律师免证特权的规定等。第三章主要介绍国际准则以及德、法、美、英的国对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总结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以及能够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第四章在立足我国法制现状、总结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建议,包括细化职业保密现行立法、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等,并阐述完善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