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学者帮同修纂的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以及最终定本的《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法制变革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吸收西方刑法精神、模仿西方立法技术与编排体例的刑法典。本文主要对《大清新刑律》中职务犯罪立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进行研究。从每种具体职务犯罪的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心态、所侵犯的法益、罪过形式、行为方式、适用的刑种、法定量刑幅度等众多构成要件入手,对《大清新刑律》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逐条进行详细、具体的分析。并将其与中国传统刑法的集大成者——《大清律例》以及1880年日本旧刑法和1907年日本新刑法作以对比分析。以求在立法方面评析《大清新刑律》有关职务犯罪立法的得失,为当今的职务犯罪问题提供经验总结与立法借鉴。在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选择《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立法这一问题作为文章研究对象的重要意义。概括阐述了《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文章力求创新之处。在文章正文的第一部分,对于职务犯罪问题作了概念上的界定。主要结合中国古代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职务犯罪问题的立法规定、现代刑法的机能,以及腐败犯罪学等相关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出本文所研究的职务犯罪的范围。本部分主要涉及《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880年日本旧刑法和1907年日本新刑法等几部主要法典。第二部分是有关《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规定的逐条分析研究。这部分以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这部近代重要立法资料为基准,并对照最终定稿的《大清新刑律》。按照现代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大清新刑律》中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规定进行了逐条分析、评述。第三部分是《大清新刑律》中职务犯罪立法与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刑法和以1880年日本旧刑法、1907年日本新刑法为代表的近代西方刑法的对比分析。本部分逐条评述了《大清新刑律》中有关职务犯罪的16条法律规定,对于传统刑法的继承,对于日本刑法的模仿以及其中的得失,并最终归纳出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于《大清新刑律》中职务犯罪立法的整体评价。涉及《大清新刑律》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内容。第五部分是有关职务犯罪问题的启示以及本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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