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无形文化遗产。在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有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不同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将这些都归纳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范畴。这些文化遗产都是特定民族或国家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智力成果,具有鲜明的文化标志,并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世界全球一体化和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自生白息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日渐堪忧,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传统的文化形式被现代的生活方式所取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生存需要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为严重的是,全球化以经济的同质性为发展途径的模式直接影响了以多元化为运行轨迹的文化发展。在国际上,西方经济强势国出于便利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文化资源来制作文化商品的需要,把对他们有利的主张写进了相关的国际条约里,各民族国家宝贵的文化资源就这样被简单的归入到“公有领域知识”的范畴,任其在全球流动而处于无约束的状态;加上现代社会对单一的“现代文明”的逐渐厌倦,那些与现代文明截然不同的“异文化”就成为了西方发达国家获取高额利润的文化源泉。于是,传统知识、传统文化以及遗传资源越来越多地被西方发达国家无偿的使用,并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其进行了随意的“改动”或“渲染”,然后为这些根据文化资源制成的具有可贸易性的文化产品申请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而就能在开拓全球市场时为这些“知识产权”行使财产权利了。这样的行为不但会歪曲或篡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真实性,也会使发源地人民的感情受到讽刺和侮辱。为了认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尊重发源地人民的合法权利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的实际途径,以防止第三方对其的不正当使用,以及促进公平合理的分享因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产生的惠益等等,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在呼吁我们应当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切实的法律措施。尽管现在只有少量国家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提供了专门的立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承认了发源地人民对其创造的知识财富享有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尽管现在还没有一种模式得到了国际层面的一致认同,但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众多价值的凸显,发源地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及人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认识的加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化产权保护问题就会得到更多的重视。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的前提下,以现有的对人类智力成果进行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法为基础,分析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对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即如何明确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不确定主体及其权利的保护问题,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产品的生产者和为其生产提供创新来源的供应者之间实现利益的衡平;是否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采取永久期的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创新法律高度的问题,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身的观念利益确定为“法定权利”,保护依托于的物质载体和物质表现形式而得以体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在文化内涵及信息。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为了回应这些特殊的要求而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文化产权”的理论,建构了通过私法保护其私权利益和公法保护其公权利益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又包括,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做出某些技术性的调整而对其进行私法保护,及通过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传承人的地位等方面的分析而采取不同类型的公法保护。笔者期望能以这样的立法模式在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起到全面的效应,从而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自觉保护意识,恢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其来源群体的联系,增强民族自豪感,并在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进一步发现中实现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文化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