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提点刑狱司又称提刑司、宪司、宪台,它是宋朝首创的、专门化的掌管各路司法、监察事务的机构,提刑司因其司法职权与吏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故宋人有“惟提点刑狱司则视诸司为独重”之论,其职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可见一斑。唐、五代设立的采访使、观察使、巡院等地方使职机构对宋代提刑司制度的创立有着重要的历史影响,同时,宋朝统治者对清理地方刑狱的重视和分化权力、防范地方割据以及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联系等也成为提刑司首创于宋朝的重要时代影响因素。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太宗朝短暂的设立,到真宗朝的定型,再到仁宗朝以后的成熟完善,充分显示了提刑司制度适时应变的特点。神宗朝熙丰变法使得提刑司的职能大量增加,而在北宋后期乃至南宋,提刑司财政、治安方面职权的日益增多,也与两宋王朝的统治需求和国运兴衰保持一致。宋代提刑司官员为一路监司官,职责重要但品位不高,中央对其选任、考课、监察制度极为严格,督促提刑官们尽忠职守。提刑司属官主要有检法官、干办官等文臣官员和准备差使、指使等武臣官员,两宋时期其属官也逐渐增多。宋代提刑司以司法为最主要职能,其对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审理权但以刑事案件为主,元丰改制后,提刑司获得了对本路死刑案件复核裁定权,执掌生杀大权,成为一路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同时对州县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差官复审,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两宋时期涌现出了宋慈、郑兴裔这样优秀的提刑官员,出现了《洗冤集录》、《检验格目》这样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司法检验制度影响深远的著作。由于实际统治需要,两宋加在提刑司身上的财政、治安等权力也越来越多,使得提刑司的职权呈现“一专多能”的特点。提刑司由于处在路这一中央和州县连接点的特殊位置,本身又掌管着司法、监察等与国家、官员息息相关的权力,故而与各级政府、官员的关系非常密切。提刑司与路级机构互不统属,彼此之间主要是互察、互考、分工合作的关系。由于宋朝竭力防范地方割据,以朝廷重臣出典大州,他们品位尊崇,与提刑这些六、七品却管辖一路的官员之间容易发生纷争,宋朝人为制造的品位与权力的错位,使得提刑等路级官员与州府长官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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