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洗钱(money laundering),最初并非法律概念,在欧洲中世纪铸币时代,货币兑换商将流通中被污染或氧化的金融铸币清洗干净的行为被称为洗钱,是最早的洗钱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使违法利益披上合法化的外衣,从而达到逃避法律惩治的目的。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一大公害。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由于洗钱一般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还将严重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为使犯罪合法化,就必须去拉拢政府官员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他们作为保护伞,为洗钱行为起着庇护和掩饰的作用,这必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甚至于,洗钱犯罪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洗钱为犯罪分子安全、自由支配赃款创造了条件,为重新犯罪提供物质基础,为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设置障碍。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即有利于打击上游犯罪,也有利于预防新的犯罪。基于国内洗钱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反洗钱的立法状况,我国也随之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洗钱罪的立法。我国于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首次确立洗钱罪罪名。随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洗钱罪的设定。本文从分析洗钱罪的基本状况着手,主要研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划定的法律依据以及今后的立法走向。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洗钱罪的概述,从洗钱一词的由来开始,介绍洗钱罪的起源与现状,分析其定义与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其中提出,洗钱罪可以有不作为构成。主要是由于反洗钱法的公布为洗钱罪不作为成立提供了法律前提。第二个部分主要论述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其概念着手,对比国际社会立法例,分析其范围特征。并分析其对洗钱罪构成的影响,包括主体的影响、管辖权的影响。第三部分尝试提出完善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的设想。应当适度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依据及标准,以及今后洗钱罪的立法走向。考虑是否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体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