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江西、上海、武汉、南京、昆明、北京等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针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了暂缓起诉。对于上述举措,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主张应该积极推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学者认为,暂缓起诉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社会;反对者则认为,暂缓起诉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刑法上的罪行相当原则,同时也难以实现诉讼效益的目的,因此,暂缓起诉制度应该缓行。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检察系统推行的暂缓起诉制度违背了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对暂缓起诉制度进行适当规范,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帮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从而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但是由于其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已被最高检喊停。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纳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议程,暂缓起诉制度极有可能规定在即将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鉴于此,本文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条文规定以及基本的诉讼法理,对暂缓起诉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在对比介绍日本、德国、美国的暂缓起诉(deferred prosecution)制度之后,提出规范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构想。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本课题导论,该部分对笔者写作目的、国内研究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概述,着重分析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概念,在吸取先前学者的定义的基础上,作出笔者自己对暂缓起诉概念的界定。然后分析暂缓起诉的性质和特征,并分析了暂缓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介绍了暂缓起诉制度在国外的起源,对日本、德国、美国三个典型国家暂缓起诉制度各方面的对比分析,希望能从中吸取一些可值得我们借鉴的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三章论证了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其法理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事社会学派目的刑取代传统报应刑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具有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程序分流功能;并且是完善刑诉程序,统一法治,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世界趋势的要求。因此,从法理上说,我国有设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第四章对我国暂缓起诉制度试验的经验总结与反思。由于没有立法,暂缓起诉制度的试验一直处在风口浪尖,饱受争议,是非常尴尬的境遇。对于我国现在一些比较典型的基层检察院的规定和实行作了总结,并对缺陷进行了反思,希望能在自己的制度构建中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第五章通过对目前我国研究者对暂缓起诉制度质疑的问题进行辨析,得出暂缓起诉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解决的。笔者提出了我国的暂缓起诉的立法设想。从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配套措施、监督机制、效力等方面全面构建暂缓起诉制度。最后笔者在总结先前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对立法条文提出自己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