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所以旅游合同至今仍是无名合同,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缺陷。这不但不利于旅游纠纷的解决,还与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具备的有序、健全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参考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客观实际,对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包括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以期对我国的旅游合同立法起到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应建立有名的旅游合同制度、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旅游合同的瑕疵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