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资格制度作为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遗憾的是,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本文拟就对股东资格做一些理论探讨,以期从理论上阐述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念,对股东资格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尽管那时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也就无所谓有股东,但是这种考察对于以后社团(公司)变化的研究是有意义的。文化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对于制度的演变是极有参考价值的。第二部分着重从人性的角度对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人性是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和坐标,是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内在根源与动因,也是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对人性的关注也是时代的要求,而通常被认为是道德底线的法律应当体现出对人的关注和关怀,更何况是司法领域中生命力最为活跃的公司法呢。第三部分运用整体方法论下的法社会学有关原理对股东资格的自由,限制等作了尝试性的宏观解读。然而整体论方法或许过于宏大,无法对一些需要精确操作的制度给予具体的意见。股东资格制度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制度,操作技巧固然重要,但是它的理论是同样是不可缺少的,从整体上研究利于克服研究过程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不足,更可能为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一种新的思路。第四部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股东资格的基本理论作了解读,解读的重点还是对以自由为主要价值取向的股东资格制度的合理性解释。“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在这个基础上出现了制度的需求、供给与变迁。而公共选择理论为修正因理性行为而导致的不理性结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最后一部分分述正义和公平在以自由为主体价值的股东资格理论中是如何体现或实现的。公司越来越多的被认为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契约的神髓在于自由。本文对公司法在认可这种契约的同时又是如何体现自身正义公平价值的这一问题作了尝试性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