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倡的是一种新型的司法理念,即在严厉打击重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在司法层面上对轻罪的非刑罚化处理。因而,居于公诉人地位的人民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尽可能的将轻微刑事案件从刑事诉讼中分流,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行意义重大。基于以上的认识,本文将关注视角的锁定在基层检察机关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实践上,试图从中揭示制约基层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作不起诉裁量的不利因素,从而为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后续完善提供实践依据。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中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作者比较了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政策的概念及内容上的差异,结合“宽严相济”实际的政策推行情况,分析了当前将“宽严相济”定位为一种刑事司法政策的理由与根据;从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呈现“轻罪居多、重罪突出”的总体形势和国家政治的角度,探求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产生的现实根源与权力根源;笔者重点解读了宽严相济的具体内涵,并作出了如下论断:“宽严”在实质上是政策导向下的刑事裁量权行使,在内容上更加侧重“宽”的内容,在适用上的具体要求是宽严并重,在尺度上的把握要契合“常识、常理、常情”。第二部分中,作者重点介绍了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与形态,以及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现状,同时阐述了不起诉裁量权对实现司法效率与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实践调研部分。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三年当中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的调查,作者发现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了来自办案考核制度、诉讼程序以及实体规范上的多重制约。具体来说:在办案考核制度上,严格的不起诉率阻塞了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有效分流,并且导致了司法机关之间非正常的协作;绝对化的考核标准不仅隐性的剥夺了基层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自主决定权,而且也挫伤了办案人员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诉讼程序上,酌定不起诉程序的繁琐、不透明,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监督,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社会效果;不起诉裁量权形态中和解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缺失,往往导致一些危害相当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结果差别巨大,引发强烈的司法不公。在实体规范层面,我国“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使检察机关在作不起诉裁量时面临激烈的情理与法理冲突。“法网不密”导致情节司法认定上的复杂;刑法规范在情节认定标准上的单一化致使刑法适用日趋僵化;“刑罚苛厉”又导致刑法适用与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相背离。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对策部分。作者主张改革现行的不起诉办案考核机制,以浮动不起诉率替代固定不起诉率实现不起诉裁量权的控制,同时,使不起诉考核由侧重结果考核向侧重过程考核转变。针对不起诉的程序缺陷,作者建议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不起诉听证机制或不起诉决定网络发布机制促进不起诉程序的简化与公开。在不起诉裁量权形式的扩充上,作者对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构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对于情理与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大陪审团制度,建立不起诉裁量的民众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