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05年新公司法第75、143条对自己股份取得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增加了取得事由与程序规定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司法对自己股份取得规制的态度趋于缓和。这一修订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代表了我国公司法立法尊重公司经营自由与公司自治,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在实践中我国公司制度构建臻于完善,公司已掌握的资产运营手段、公司治理方法逐步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对制度的创新普遍采取是保守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态度,这一态度在公司法上也有所体现,如对国外先进公司资本制度的借鉴,我国公司法最终态度仍是较为保守的。自己股份取得制度亦不例外,除限制较多、范围较窄外,对公司变相取得自己股份,如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这类实质效果与自己股份取得殊途同归的客观现象并未能在新公司法上有所规制。而考察美国、欧盟、英国、德国及日本、台湾地区等公司制度发达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上述大多数国家、地区在最近的公司法修订中均放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制,不仅对自己股份取得规制的态度较我国宽松,而且规范更为完善。因此在目前中国国情下,是否应当进一步缩小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范围、缓和对自己股份取得之相关规制,以及如何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自己股份取得制度从而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并抑制其消极作用,是本文试图探讨之最终目的。文章主要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自己股份取得规制的概述,简要介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概念以及自己股份具有的特殊性,分析传统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理论依据,以及现代公司法放宽这一制度规制的具体理论原因与现实意义。第二章:考察美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日本、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最新修订,从比较法的角度证明: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无需限制过严,通过立法正确引导以及适当约束予以规范即可“兴利除弊”,因此,缓和规制自己股份取得是大势所趋。第三章:试对各国公司法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从应然角度探讨公司法如何规制自己股份取得,首先确立缓和规制的原理,并在界定公司合法取得自己股份的范围后,进一步从公司法具体规制角度分析合法取得构成要件(包含决定权归属、取得财源、取得数量等)以及违法取得行为效力、法律责任。四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对自己股份取得的具体规制,肯认新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规制的进步,同时指出不足之处。并根据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法律超前性要求,提出我国公司法完善自己股份取得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