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反垄断法主体的禁止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重任。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都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中也有关于适用除外的个别条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初步确立了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学界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豁免两个概念的认识非常不统一,不少人将两者混为一谈,不作严格区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适用除外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适用除外与豁免的区别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认为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即除外领域)克服自由竞争的消极影响、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3.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本文第三部分提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确立标准主要有三个:有效竞争标准;政策标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标准。本文第四部分详细探讨了适用除外的范围,认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主要包括特定的行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等。其中特定的行业包括农业、国家垄断行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主要指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劳工。在银行业、保险业是否要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上,新出台的《反垄断法》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银行业、保险业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反垄断法,可将其纳入豁免的范畴。据此,一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的某些垄断行为,如横向信息交换、协调等,应予以豁免;另一方面,对其利用垄断地位和合法权利而实施的一些不合理的损害储户或投保人利益的行为,要运用反垄断法予以制裁。在自然垄断行业是否要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上,我国竞争法学界意见分歧很大,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一般性(兜底性)地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同时强调指出,对公用事业反垄断,从根本上说要在有关公用事业的专门立法上做文章,反垄断法只能起辅助和兜底的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上,尽管我国不少学者都将其列入适用除外范围,但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及其正当行使,是依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一种合法权利,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领域(或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适用除外”问题。相反,我国反垄断法一定要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予以严格规制。本文第五部分就完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从立法形式、文字用语和概念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概念辨析
  • (一) 学界对于适用除外概念的不同认识
  • (二) 适用除外的概念及其与豁免的区别
  •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 (一) 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在某些特定领域(即除外领域)克服自由竞争的消极影响、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二) 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
  • (三) 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
  • 三、适用除外的确立标准
  • (一) 有效竞争标准
  • (二) 政策标准
  • (三)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标准
  • 四、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 (一) 特定的行业
  • (二) 特定的组织和人员
  • (三) 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 (四)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适用除外的讨论
  • 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关于立法形式
  • (二) 关于文字用语和概念表述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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