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类推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人类最重要的认识工具之一。在法学中,类推也是法官常用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英美法系赋予类推法律推理核心的地位;在大陆法系,类推先是一般方法后被限制为漏洞补充方法,甚至遭到禁止。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类推是司法过程中必然会用到的方法,在实然的层面上类推无法禁止。法律漏洞的存在是类推的前提。经过确立比较对象、设证、归纳演绎等过程既判案件的规则或原则被适用到类似案件当中。从整体上而言,类推的依据包括类型、法律原则和事物的本质。类推过程在根本上是开放的,价值因素往往在其中起重要作用。为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们必须对于法官施以内在和外在的约束,包括提高法官素质、判决理由说明制度等。从法哲学上看,所谓“相同”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毋宁都只是一种“相似”。法律是人们对生活事实的描摹和处理,事实与规范之间也只是一种“相似”。在这样的认识论基础上,我们说,类推才是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真实样态。因此,法是存在与当为的中间点,类推的存在具有普遍性。